随着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出台,人们将更多的目光集中于企业年金。年金入市,将给投资基金带来什么新气象?今后是否能成为私募基金的一条出路?
基金专家朱少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实际上也是私募基金在证券投资中的突破。
朱少平说,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中,原本是要从公募与私募的角度,对所有的基金都做出规范的。初次审议稿就已全面规范了私募基金,即从总的原则上对私募基金做出若干规定,使之适用于所有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由于人们对私募基金认识的分歧,在第二次审议中,不少人对私募基金,特别是个人性的私募基金的看法不一:有人主张在法律中做出规范,使处于地下状态的私募基金浮出水面,有人认为私募基金有不少与乱集资没有区别,不能简单通过立法使其合法化。两种意见争议比较激烈。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以及草案的其他问题,起草工作组组织到欧洲再次进行考察,并专门对此问题作了重点考察。
据了解,欧盟多数国家,有关基金的立法通常对私募基金本身没有太多的规定,但在证券投资基金及信托投资的问题上却对企业养老基金,特别是年金性资金,通过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却作了多方面的规定,而且在政策上给予免税等政策扶持。
借鉴上述做法,考察组考虑到,将企业年金纳入证券投资管理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无论我国的基金立法是否对私募基金做出规定,鉴于企业年金的投资要求和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必要性,基金法都应对此内容做出规定。因此,考察组在考察报告中就基金法草案修改中关于私募基金问题提出了建议。根据这个建议,并结合欧盟有关国家的经验,在最终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朱少平解释说,这一规定明确了或者说至少包含了以下几点内容,第一,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可以设立私募基金,第二,设立私募基金应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第三,特定的对象不排除企业年金,实际相当部分的意见是冲企业年金的特点规定的;第四,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资金应从事证券投资;第五,这些机构可以接受特定对象(包括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管理组织)的委托从事代理证券投资活动。最后从事上述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应由国务院根据本法规定另行制定。当然国务院也可以在企业年金资金管理的初期授权有关部门先行试点,制定有关管理规章。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也可以说,企业年金原本就是基金私募的法定对象。对于这一点,监管机关,以及立法机关早已给予了较大的注意,并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中,已经预留了空间。今后,随着有关办法的陆续出台,将使这些预留的空间逐渐充实起来。基金管理公司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及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规定,获得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或参与企业年金机构组织的投资机构选拔,成为年金管理人,为企业发展并为年金投资的增值做贡献。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基金",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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