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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5日,北京 - KTH基金管理公司(KTH)最近与新闻媒体多次谈及与摩根士丹利的法律争议, 当中不少说法与事实不符及有歪曲之嫌。本公司对有关的报道及说法,做出以下严正声明:
首先,KTH基金管理公司(KTH)于2004年10月25日发布了一份新闻稿,称在摩根士丹利诉KTH的案件中香港高等法院“最终当庭判决驳回摩根士丹利对KTH的控告”。该说法与事实不符及有误导成分。
KTH在上述新闻稿中提及的案件与摩根士丹利与KTH之间就诈骗行为的争议案件无关。有关的诈骗案件现正在开曼群岛法院审理及香港仲裁。KTH新闻稿中所指的香港法院的案件,涉及在收购华融不良资产项目中,摩根士丹利附属公司MSR Capital Ltd(MSR)及其它投资财团成员为KTH向华融公司提供的担保、及KTH以香港某银行的帐户向MSR及其他投资财团成员提供的反担保。该银行帐户原由某香港银行作为监管人,但由于有关的担保文件存在缺陷,该银行已决定辞去其监管人职务。
MSR于近期(10月14日)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KTH及其它公司,要求更正有关担保文件。起诉当日,MSR获高等法院法官颁发临时禁止令,禁止任何人处置KTH在某银行开立的帐户中的存款。10月21日,高等法院另一名法官在内庭聆讯时不同意续延该临时禁止令,认为有关申请与颁令不符合程序,而且KTH愿意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指示,保证有关帐户之结余不低于一定金额,已对MSR提供了适当的保障。
法官是否同意发布或解除禁止令,仅仅是一项就程序问题的决定,与案件实体结果无关。
其次,在本月初,有报道称KTH在开曼群岛法院再度赢得与摩根士丹利关于管辖权的官司。本公司特此澄清,摩根士丹利向开曼群岛法院提出有关管辖权的申请, 是由于案中的证人大多以中文作供,以及居于亚洲不同区域, 因此摩根士丹利认为香港法院比开曼群岛法院更适宜审理该案件。但是开曼群岛法院另有看法。此次有关管辖权之申请,仅仅是一项于初审阶段就程序问题的决定,与案件实体结果无关。KTH与摩根士丹利的具体争议将于日后由香港仲裁庭及开曼群岛法院开庭审理。
两宗案件现仍只处于初审阶段。
由于本案尚处在起动阶段,双方尚未提交起诉书及答辩书,香港高等法院及开曼群岛法院并未开始对本案进行审理,更提不到案件实体上孰是孰非、孰胜孰败。摩根士丹利有理由相信其针对KTH等的起诉会得到公正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