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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据《新京报》11月15日报道)
春节将至,又到了农民工“讨薪”返乡的时候,“欠薪”问题又成为各政府、媒体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此时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显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根据《条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出现“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等几种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按期支付后逾期不付,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是再合理不过的事了。但这几年来愈演愈烈的“欠薪”问题却使农民工们承受着巨大的痛苦。《条例》的颁布无疑会受到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们的欢迎。但是,笔者以为对该条例所能起到的作用,我们尚须冷静思考。
“执行难”一直是农民工和劳动部门在追薪过程中最受困扰的问题。近期建设部的一份统计报告显示,北京2003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清欠95%,排在全国第九位。这在反映近年来解决“欠薪”问题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也暗示了另外一个事实,那就是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直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解决。那么今年农民工的工资又要等到何年才能拿到呢?这一切问题的出现都说明“欠薪”中的执行问题才是我们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显然不是颁布一部法规所能及的。
《条例》的颁行无疑给农民工“追薪”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是要看执行情况,只有确保执行到位,《条例》的相关规定,才能抹去农民工脸上的泪水和肉体与心灵的伤痛,真正给他们带来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