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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卢叶
广州市地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广州一些高收入行业采取“双合同”方式逃避税务机关检查。愈演愈“高明”的避税手段凸显个税改革的紧迫。但业内人士认为,个税改革绝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落实,需要决策层全面衡量,充分论证。
逃税现象根源在税法漏洞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发现,广州某生物工程公司为躲避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以“双合同”方式将工资进行拆分,即一份合同按实际发放现金数签定,另一份则按实际工资收入与第一份合同的差额签定,并以费用报销形式支付到个人。
“通过‘双合同’偷逃个税是一种较为隐蔽的手段,但是企业偷逃个税并非个别现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研究员倪红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一种避税方式。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过于简单,存在漏洞较多,在进行财务和会计稽核时,很难看出成本和费用列支的真实性。
财政部科学研究处处长刘尚希认为,需要对“双合同”进行实质与形式的判断,不能简单从这一行为的目的判断企业就是偷逃个税。如果另一份合同的签订是职工的福利,如带薪休假、出差车费等,则是符合税法程序的,是企业合理避税。“由此,只能说税法存在漏洞。”
个税免征额需弹性空间
不可否认,“双合同”正是利用了税法当中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规定实现避税,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累进税率幅度设定的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为800元。而这一数额是1981年制定的。目前,相当多的专家认为,经过20多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一规定已经不符合人们的收入水平。
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1992年时,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就业者占就业者总人数的比例为99%,仅有1%的工薪阶级的收入超过免征额。然而到了2002年,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就业者占就业者总人数的比例为47.2%。而且这些年间,物价水平也提高了许多,百姓的生活成本增加很快。因此,有学者指出,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课税,这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
但是,刘尚希认为,不能笼统地说800元起征点过低。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差距越来越大,中西部地区个人月收入平均在700—800之间,如果再提高起征点,对中西部财政收入将带来很大影响。“800元地起征点肯定是要调的,但是全国统一上调将不合时宜,较好的办法是增加免征额的弹性区间。”刘尚希说。
个税改革仍需时日
大量存在的偷逃个税现象反映个税积病已久,同时呼吁个税改革方案的及早出台,但是已经上报国务院的个税改革方案迟迟不见动静。“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需要具备内部和外部配套措施的成熟,个税改革需要一个过程。”倪红日说,如果不具备外部条件,即使个人税改方案出台也不可能很好的实施。
2003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将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定调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而由于前期“金税工程”大部分是围绕增值税的征管建立,个人所得税的外部征管仍处在尴尬境地。如我国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加之我国现金流量过大,据调查,我国使用个人信用卡消费商品的零售额仅为10%左右。
因此,加强现金管理对实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管手段显得尤为重要。加强现金管理,可以通过对法人和个人提取现金数量进行限制,大额提取现金需向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立个人存款及金融资产的实名制度,每一个有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设存款实名账户,个人的各种收入都要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的内部信息化程度,开发个税征管的软件系统,并与银行系统配合。”倪红日说。
而刘尚希则认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管手段是为了兼顾公平和效率,但是由于其强化了避税动机,反而会在分类和综合之间形成更大的避税空间。
“个税改革只需抱有一个目标,即能让大部分人纳税,能促进财政收入的增加。”刘尚希说,在原有的基础上越打补丁,漏洞越多。“因此简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税制才是最好的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