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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关键不在政府定价高低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1月16日10:41 [ 秋风 ] 来源:[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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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一意见,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是新版“征地补偿标准”与以往补偿标准的最大区别。

  对于土地可能被征用的农民来说,这当然是一个好消息。不过,人们仍然不能不提出一个疑问:政府为什么一定要规定一个统一的征用标准呢?

  不管是依据宪法,还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因此,所谓征地就是地方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但前提是这些土地确为公共利益所需。然而,实际上这些被征用的土地,绝大多数不是用于公共利益项目,而是用于一般的商业性开发项目。那么,为什么政府要插进来先行征用呢,然后再转让给商业企业进行开发?

  可能也正是因为政府出面向农民征用土地,《土地管理法》才特别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如果是工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农民购买土地,根本用不着规定这个30倍,而由双方去谈判确定购买价格或补偿标准即可。或者,政府为了特别保护农民利益,也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可以规定一个最低标准,比如不得低于30倍,而不是现在的“不得高于30倍”。

  当然,现在已经允许突破30倍了,然而地方政府是否会突破?难。因为,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要多支付一笔钱。

  事实上,这是政府征地制度中的一个无法破解的逻辑悖论。因为,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农民是交易的当事人。这样的交易格局会导致一个尴尬的局面:如果出现争议,没有人可以充当仲裁者。本来,政府应当是社会争议最终的裁判者,但在征用土地的争议中,政府却是当事人,而当事人是不能充当裁判的。假如它充当裁判,结果可想而知。现在的政策允许农民提出30倍以上的补偿要求,问题是征地的地方政府不理睬怎么办?谁来做公平的裁判者呢?

  征地中的大量社会矛盾,就是这样制造出来的。一些地方不顾自身实际,乱占滥用耕地,上一些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使很多农民失去土地。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就干脆压低补偿安置标准,甚至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在今年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国共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147.7亿元。

  这里透露出两个信息:第一,地方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大量用于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商业性建设项目。第二,农民即使被压低或拖欠了补偿费用也没有办法,因为地方政府就是他们的交易对手。农民只能等待上级政府查下来,但这却不可能是经常性的。

  假如我们希望真正维护农民的利益,那就应当摆正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位置。应当严格地区分公共利益项目用地和一般商业开发用地。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只能用于前一目的,假如发生争议,应当直接由较高一级人民法院受理,从制度上确保农民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而对于一般商业开发用地的征用——其实是有偿转让,政府应当退出来,由农民直接与企业主和开发商谈判,政府则充当交易的裁判。我们仔细地想一下,30倍这个标准是否具有经济学上的依据?土地的价值不取决于过去的平均年产值,而取决于人们对其未来收益的预期。而在不同的人那里,这样的预期是不同的,农民觉得一块土地究竟值多少钱,怎样的补偿标准才能最大限度地增进他的利益,只有他自己清楚。那就应当让他去报价,让他去和具有购买意愿的买主进行谈判。而政府的责任,则是确保谈判是平等而理性的。

  政府摆正自己的位置,可能是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土地资源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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