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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月初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带走。据报道,王与人合伙开了一家财经公关公司,主要“业务”是向谋求在国内上市的企业“出售”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一家企业能否发行股票,最终由中国证监会决定,但证监会的决定则以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为基础。发审委是企业能否发行股票的关键一环。因此,这个环节一直搞得神神秘秘,连一些发审委员的名单都要对外保密,从而给王小石创造出了出售委员名单的奇妙生意。
权力应当与责任相对应。发审委既然有这样大的权力,当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也规定实行“问责制”,但仅仅是指“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然而,对于市场、对于投资者来说,问题的关键在于,经过发审委审核的企业,是否可信?假如它审核通过的企业,刚一上市,就暴露出严重的数据虚假问题,那么,发审委是否该承担审核不力的责任?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相关规定却含糊其词。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发审委的职责是: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注意,这里的措辞相当含糊:“审核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是实质性地审查还是仅仅审查其是否符合上市程序?“审核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是指审核这些材料和意见书的内容的真实性,还是仅仅审核其是否合乎形式化的程序要求?
假定是前者,发审委就需要对申请上市企业进行深入调查,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显然,发审委没有进行过这样的调查,而只是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化的审查。坦率地说,这样的审核,随便懂得一点金融和法律知识的人,都可以承担。然而,就是这样十几个人坐在那儿开个会,看上一堆文字材料,不管其是真是假,就可以作出一个能够给一个企业带来几亿廉价资金的决定。
糟糕的是,这样表面上郑重其事实则作用不大的审核,却给一般投资者一个错误的印象,以为审核本身是对申请上市企业的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发审委的审核程序加上证监会的批准程序,在不少股民眼中,相当于将国家的信誉授予了上市公司。然而,一旦露馅,发审委却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审核程序正是为了阻止企业弄虚作假,假如你未能阻止,而将弄虚作假者放入场内,看门人怎能推托全部责任?
一边是权力巨大,一边是责任缺位。权力与责任的失衡,导致发审委的权力不受责任意识和问责机制的约束。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发审过程如果出现一些问题当不会让人惊奇。
那么,这样的发审程序究竟对于提高上市公司品质有多少益处?事实上,众多的政府审批程序可能同样需要面对人们的这种质疑。众多规章赋予了政府主管和监管部门以巨大的审批、审核权力,然而,他们却对审批、审核结果不承担责任。审批和审核没有增加公共利益,不过却给官员制造了寻租的机会。
来源:[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