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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原总监被诉挪用资金
被告认为其行为只是违反财务制度而不承认违法
原北京联想有限公司消费市场部市场营销总监徐刚昨天(16日)坐上了海淀法院的被告席。检察机关指控他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把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用于支持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暑期促销活动的249万元转走,将其中213万元用于朋友的经营活动,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徐刚在庭审中只承认自己违纪,但是不承认自己违法。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徐刚案的基本案情是:2002年5月左右,负责联想公司广告宣传的徐刚和联想公司的合作伙伴微软公司谈好要在山东、山西等国内11个省市搞联想产品的暑期促销活动。微软公司同意可以支持249万元宣传费用。随后徐刚找到当时联想公司的唯一广告代理公司———电通公司谈代理11省市暑期促销广告宣传的事情,电通公司按照要求作出了宣传计划,但是徐刚表示不满意。后徐刚找到他的一个朋友郭某,让郭某以另一个广告公司的名义和电通公司签订合同,使249万元广告费用没进联想的账号而是先打到新高格公司,再经电通广告公司等几次转手到了郭某手里。249万元广告费几经转手到了郭某手里只剩下198万元。郭某将198万元提现后用其中60万元给联想公司做了暑期宣传的广告,占249万元广告费用的不到30%,剩下的费用至今未还。联想公司认为徐刚在根本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把钱转给郭某个人使用涉嫌挪用资金罪,于是向检察机关举报。
徐刚及代理人在昨天的庭审中辩解说,徐刚在公司的职务是负责广告宣传,徐刚委托谁做广告是其职权范围,徐刚的行为只是违反财务制度,但是并不符合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用于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的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徐刚挪用的钱最终还是用在了给联想公司做广告上,所以不构成犯罪。
法院昨天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