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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最近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中,有关逾期不付工资加付赔偿金的规定,显然也是对于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农民工欠薪事件的响应。类似的“欠薪”受害群体,乡村教师也是一例,而城市离退休、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则构成了另外一种形式的“欠薪”问题。
有调查指出,最近十多年来,相对于经济的高速增长,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却基本维持不变,如果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其实际收入是下降的。更有甚者,近年来,收入本已微薄的农民工,还经常遭遇“欠薪”的困扰。今年以来部分地方出现的“民工荒”,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市场的一种自发调整的信号——尽管这个市场还远远不够完善。
在市场经济中,劳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或许“欠薪”问题可以在劳工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视角下来求解。
纵使有时劳工并未依法得到一份形式上的书面合同,但这种契约关系依然存在。政府对于这种契约关系的“履约”监督与保护,固然是必要的——“欠薪”是资方明显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从经济学观点来看,当劳工在进入这个具体的契约之前,其所处的市场地位就已经决定了契约的利益格局。也就是,真正的问题发生在“订约”之前。
尽管劳资关系基于形式上自由、平等的市场关系,但这种市场关系具有深刻的结构背景。因而,这个市场是完全竞争,还是倾向于买方垄断或卖方垄断,是均衡的还是非均衡的,以及市场有无分割或管制,将直接影响市场的均衡过程也即劳动力价格的形成过程,这对于劳工来说更是利害攸关的。
我国存在庞大的剩余劳动力存量,构成源源不竭的“产业后备军”,而资本相对稀缺。仅此分析,劳动力要素的价格即工资在相当长的时期难以显著提高——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则是我国在全球产业转移和国际分工中的竞争优势所在,但这并不等于劳工待遇没有从多方面改善的余地。
具体到一个微观企业,单一的资方面对分散的劳工个人,更将倾向于利用其垄断优势,压低工资在合理水平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劳工并非只能逆来顺受无所作为。他们唯有行使“团结权”,结社成为工会,通过行之有效的集体行动,才能有所平衡其在市场结构中相对不利的地位。
进一步,劳工的市场地位,不仅取决于市场结构,而且受制于市场准入。当一位农民工试图出售自己的劳动力,从表面上看,他只与自己的雇主打交道,完全是一对一的雇佣劳动关系。其实并不尽然,在求职之路上,他首先遭遇到的是户口制度所造成的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这个市场往往又是非均衡的、倾向于买方垄断的结构;而每到一地,办理暂住证等手续费用,减少了实际工资。雇主固然从中多得了市场剩余,其他人群,如市民,寻租的官员等,也间接分取了一杯羹,但就全社会整体而言,却遭受了福利的净损失。
因此,劳工的市场地位,并不能完全在市场过程之内求解,还需要借助于外在的政治过程加以补偿。纵使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也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民主政治与之匹配,劳工或多数阶层通过政治投票或公共选择,还有机会参加资源的二阶配置。
劳工的结社权利,乃至各种社会保障,在欧美国家都是长期斗争的产物,社会为此进步曾经付出冲突、动荡的巨大代价。而在某些国家的某些时期和某些行业,工会力量曾经过于强大,动辄施压提高劳工待遇,几乎达到损害经济整体竞争力的地步。此所谓过犹不及,但这种可能对于我们还很遥远,而且完全可以预加防范。
在当今中国,“最大多数人民”首先只能是亿万劳工阶层。而“科学”的发展观,更重要的是发展的分享观,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劳工阶层,都能够分享到发展的成果。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