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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要求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
为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应对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形势,一方面需要我们继续深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产权流转,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培育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举办的第一次大型国际会议就是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举办“并购重组国际高峰论坛”,使国有资本广泛参与国内外的资本运作。随后,国务院国资委又先后就主辅分离、减少管理层次下发通知,通过资产流动和重组,使国有企业精干主业,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资产质量和整体竞争力。
另一方面,更需要加强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程序,健全监管制度。在原有国资管理体制下,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由政府主导,买卖双方协议定价,缺乏市场机制,更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很容易出现违规审批、低估贱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也不利于有关部门对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的监管。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主要环节和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作为国企改制的重要形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在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进场交易、竞价方式、转让程序、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强调进场广泛发布信息、征集受让方、有效挑起竞价,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有效解决了国有资产定价难的问题。上述文件的发布和逐步贯彻落实,其成效已逐步显现。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数据,2004年1-9月上海、天津、北京三家产权交易机构的产权交易量明显增加,其中半数以上是国有产权交易,进场交易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比评估结果平均高出近10%。
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因此必须对产权交易机构的运作加强监管。国资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权规范其行为,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就选择交易机构的基本工作原则、组织方式、工作程序以及重点审核内容和结果公示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将上海、天津和北京三家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试点交易机构。从2004年9月起,国务院国资委对三家试点交易机构开始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信息统计工作,实现动态监测,并计划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信息报告制度。
虽然上述一系列制度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产权的有序流转,但应看到,仍有一些地区和企业领导人习惯于旧式思维,对进场交易有抵触情绪,对有关政策落实不力;同时,一些制度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从这一点看,国务院国资委今后的任务还相当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