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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北京市将对最低工资标准作出如下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报道中还说到,这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而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随后,《新京报》就此发表社论,社论中有一段话这样写道:“每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本地实际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是政府的义务。所以,经济在发展,最低工资标准也应该相应地水涨船高。”对此观点,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工人工资的高低取决于什么?取决于生产力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一个人要得到一万元工资,在这社会中就必定要有人愿意为了得到他的劳动力而付价万元。而人们是否愿意付出一定的价钱得到一个劳动力,同时取决于“生产力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两个因素。如果一个人的一天的工作不能为别人作出价值100元的贡献,别人就不会出100元来购买他一天的劳动力。如果在这社会中同样的劳动力只要100元就能购买到,人们就不会出200元去购买。
既然人们的工资是由其生产力水平和社会中的劳动力供求状况决定的,那么,我们为其作出“最低”的规定就是多余的。作出这样的规定,它要么不会得到真正严格的执行,有等于无;要么会适得其反,事与愿违。
是否能得到严格有效的执行并不是笔者想在这讨论的。但是,如果真的得到了严格有效的执行,其得到的效果却真的会与人们的立法初衷相左!
我们必须承认,有些资本到我们这里来投资,看中的就仅仅是我们低廉的劳动力。不管一个人是只愿以一百元还是一分钱为月薪到这来聘请工人开店设厂,我们都应该欢迎他。因为只要他能请得到,就说明有人愿意接受他所提供的工作和工资,就说明有人因为他的到来而受益。作为外人,我们可以作出自己的判断,说这样的工作环境太差,这样的工资太低,但我们不能代表别人作出判断,更不能以我们的判断为准则来为别人作出决定,说这样差的工作不干算了,这样低的工资不要算了。
我们要制定最低工资法,确实是出于一片好心,希望社会中的低层人士能过得更好一点。但当我们真正这样做时,却已经是在伤害他们了。一些劳动力本来不值500元,但我们要求厂商一定要花费500元来购买,只会把厂商给赶走;一个人的劳动力本来只值500元,当我们希望他过得好些,而要求厂商一定要给他支付500元以上的工资,就只会在实际上令商家拒绝聘请他,令他失业,令他的景况变得更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