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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公布,福建省外汇局与省公安厅联合组织的代号为“8.25”专项打击行动圆满结束。
结束的标志,就是对以郑亦细命为首的地下钱庄案的审结,和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下达。外汇局称,该案“是近年来国内同类案件中犯罪分子被判处刑期最长的案件,也是外汇局首次破获境内企业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汇往境外又以外商投资名义汇回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案件”。
在判决书中,首犯郑亦细命被认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已经缴获的证物看,郑非法买卖外汇额度折合人民币已经超过2000万元。郑被判有期徒刑6年,罚款12万元。
由内而外的灰色通道
在判决书中没有标明的,郑亦细命的另一宗罪,则是开辟了一条将内资通过地下钱庄划至国外、再穿上外资的外衣进入中国的非法之路。
在外汇局公布的信息中显示,福建省外汇局对9家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涉嫌通过该地下钱庄买入外汇汇往境外,又以境外投资商名义汇回境内,用于注册验资的情况进行了延伸检查,最终查实5家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1876万元)的违法事实。
尽管福建外汇局没有透露详细名单,但还是指出,郑亦细命案件中涉及的福清天翔房地产和福清新世纪房地产在嫌疑名单中。
福建外汇局人士没有向记者透露郑亦细命的资金通路,但从浙江某地外汇局人士的分析中,还是能略窥这条灰色途径。
一般来说,类似郑亦细命这种地下钱庄,在国外都应有其“据点”,如本案中的陈乃贵。陈可以在国外收集侨民要汇往国内的外汇,得到将进入中国的“外资”。
同时,由国内机构拿出相应资金,交给郑的地下钱庄,或由其非法收购外汇后送到侨民亲属手中,或直接以人民币的形式交给侨民亲属。通过这样的方式,境内的资金根本不需要出境,其身份已经可以发生变化了。
此后,再由境内机构在太平洋上某个小岛注册一机构,把地下钱庄在海外据点手中的资金以外资的身份进入中国,以期获得优惠。
如果境外收集资金不足,地下钱庄或者通过走私,或者通过勾结一些银行员工,进行外汇的非法化转,从而让国内的资金出境。而福建沿海等地一度走私猖獗。巧合的是,外汇局11月10日也公布了在福建莆田抓获了三起银行员工参与非法外汇买卖的消息,其中也涉及到地下钱庄。
浙江某地外管局人士称,从浙江到福建等地,地下钱庄的存在可以说是尽人皆知的秘密,均经营多年,但浙江等地一般以人民币的借贷为主,而福建地区则更多的有外币交易存在。
监管之外的外汇流动
国家关于外汇交易有明确的规定,在指定场所以外不得买卖外汇,而且资本项目下和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流出都有严格的规定。那么是什么让郑亦细命们宁愿冒着蹲大狱、罚款等处罚也要顶风犯法呢?
首先,国内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外资似乎一种天生的渴望,让外资往往获得比内资好得多的投资环境,最明显的就是税收方面的“三免两减半”。五年内巨大的税收优惠,足以让内资有充足的动力愿意戴着外资的帽子进行投资。地下钱庄就是这些灰色途径中的一条。
每年我国资本项目下有大量的顺差,早就有学者对于这些顺差中到底有多少是真正的国外资本产生怀疑。尽管没有翔实的数据,但其中存在由内而外的资金必然存在。郑亦细命就是这样的一个促成者。
有学者认为,外资进入中国,外币兑换为人民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式的灰色途径流出后化为外币再次进入,有可能是中国外汇储备增速如此之快的一个原因。
而郑亦细命之流从事他们的“事业”,也是因为尽管我国对于外汇管理的措施严之又严,但是外汇还是由充足的理由在境内外流动。广东、上海等地的一些投资者告诉记者,通过一些地下钱庄将资金汇出或者汇入,可以避开监管,而且费用也不是特别高。
浙江某地外管局人士说,打击这种地下钱庄的难度也颇大,而且很难斩草除根,就算一个钱庄被打击了,马上就会有其他的人来做。目前从制度上寻求一个根治的办法也比较难,加大对于银行账户大额资金流动的监管也难以治本。
郑亦细命可以做到把内资转变为外资,那么这种通道就可能是双向的。央行原研究局局长谢平曾在一次会议上疑问,外汇储备的增长速度明显超过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顺差和,超出的资金是如何进入中国的?
郑亦细命的犯罪手法,可能是答案中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