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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胡嘉莉深圳报道】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深圳12月1日将正式实施《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中指出,从12月1日后被查出欠薪的企业将按《条例》规定担负法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将被依法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发工资延长期不能超过15天。
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将对工资支付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调整和约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有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等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据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不仅适用于特区内,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也同样执行。《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三来一补”工厂、民办非企业单位、无照经营单位也被纳入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条例》的实施将一改企业欠薪没有罚则的状况。未按《条例》要求支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200%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外,还要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