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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本刊发表关于“保险泡沫论”的学术声明
“我做了20年保险行业研究,开始关注‘保险泡沫’应该从2001年。当时,我就发现中国的保险业并没有认清主业,对保险行业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存在认识和行为上的误区。”
10月26日,正在上海出差的郝演苏教授在电话里对《中国经济周刊》说道。“所以我写了很多文章来论证‘保险泡沫’,但苦于当时没有具体数据。”
郝演苏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让他决定对中国保险是否存在泡沫问题进行研究的,是几个真实的事例。“其一,曾经有一对夫妻不幸同时遭遇车祸身亡,留下一未成年的女儿。亲戚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金时,却失望地发现该夫妻生前买的是一种分红储蓄保险,交过3万元,身故赔付金只有3.1万元。从这个个案分析,死亡应该得到保险公司的最高保障,可恰恰相反,这样的赔偿结果仅仅相当于储蓄的功能。既然是储蓄的功能,公民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来完成,干吗需要保险公司呢?行业应该有分工才对,所以保险公司在理财上应该有所限制,从而引导公民的保险意识和培育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不是来承担储蓄和理财的任务;其二,通过我们父辈的社会保障来看,他们毫无疑问承担了保险发展和改革的成本,没有从保险行业中获得应有的保障。作为我们这一辈必须靠自己来争取良好的保障的机制。”
同时,从重庆“井喷事件”,到北京“密云事件”,以及一些矿难事件的事故处理中,郝演苏发现保险索赔金额和人数与五年前、十年前并没有太大区别,“这说明国民的商业保险保障没有很大改观,我们的保险密度并没有出现大的变化。”郝演苏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40%的泡沫从哪来?
泡沫达到40%的“保险泡沫论”,其统计方式招来了四面八方的质疑。“中国保险行业存在40%泡沫的数据从何而来?”当记者问到这个问题的时候,郝演苏平静地说,“其实,采用什么样的统计方式是次要的,只要能够提供保险行业准确的判断才是关键的。现在保险行业偏离主业太远了,就好比赛特作为北京中高档消费商场一样,这样的商场仅仅占北京同行业的一小部分,如果全北京全部是类似赛特这样的中高档商场,那就不正常。更何况,我采用的是国际通行统计惯例来衡量中国的保险行业。”
按照国际保险业通常的统计惯例,郝演苏对2003年中国保监会公布的统计数字进行了重新估算,把分红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进行了折算,“但我国的统计方法中没有把这部分收入作区分。这就好比一家银行把代交水、电、煤气费的这笔收入也当作了储蓄款。实际情况是,在我国,作为偏重理财的分红险产品的保障程度非常低,这部分业务收入不应该计入总保费收入,而是应该作为托管资金进行统计。”
对此,郝演苏对数据进行了剥离。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3年,我国实现保费收入3880.4亿元,其中人身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011亿元,同比增长32.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是869.4亿元,同比增长11.7%。
若要按照美国对于上市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统计口径,2003年保险费收入要进行两次剥离:第一步是1670.01亿元的分红产品的非风险保费业务收入,第二步是94亿元的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业务中的非风险保费业务收入。
最保守的估算办法是,将2003年分红保险业务中存在的保险保障因素与当年94亿的万能寿险和投资连结保险业务中存在的理财因素相互抵消。假定按照7%的标准,对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在内的1764亿元新型保险产品平均提取其中具有保险保障功能的风险型保费收入,则为123.48亿元,从而2003年对国民经济和国民人身保障最具有真实意义的风险保险费收入仅为2239.88亿元(3880.4亿元-1764亿元+123.48亿元)。如果将其与全部保险业务收入之差的1640.52亿元均视为“泡沫”,占比达42.28%,与保险密度的“泡沫”比重大体相当。
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统计数据计算,2003年中国人身保险对应的保险密度约为224元,剔出43%左右的“泡沫”因素后,人身保险的真实保险密度实际上仅约为127.68元。将保险密度按照总保费收入剔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的理财业务收入后,重新调整和计算,可以发现在所谓的保险费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国民众的商业保障程度和质量并没有真正得到提升。
保险业要回归保障
“我不反对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做法,但全行业都来这样做而忽视甚至放弃了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就会出现问题。这样的表面繁荣也会影响到决策者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郝演苏指出,“保险公司从事理财是可以的,如果偏离太多就会造成公民保障程度虚拟化,这样会坑害消费者。”
的确,由于保险公司主营业务不清,追逐现金流成为中国保险业的主要目标,包括新近刚刚获得批准筹备的大多数保险公司,其发起人或股东并非寄希望于承保利润,而是关注可能成为满足其投资需要的现金流,这也就是为什么提交申请保险公司筹建报告中没有申请建立再保险公司的真实原因,因为再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按照郝演苏所设想的保险行业应该是:让保险业回归保障,让保险业回归主业,即不是看中保险的投资收益,而是转向注重投保收益。这才是保险行业的主业。
西方国家是在保障型保险产品基本饱和的市场环境下转向理财型产品的,中国保险业却跨越性地选择了大面积开展类似的理财型保险业务。对于中国保险市场而言,即使不考虑保险资金运用等限制性因素,也不具备大面积开展理财型保险产品的社会和经济基础。收入差距以及对应保障程度和质量的差距,决定了理财型保险产品只能为少数高端客户设计,至于三至五年期趸缴业务为主的分红型和固定收益型银行保险产品,更是对保险市场资源的“乱砍滥伐”,甚至将使得中国寿险业面对严重的现金流问题。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市场是否健康发展,除了相关监管指标体系正常之外,还应该分析国民拥有长期性寿险保单的状况。实际上,也明确反映了这个行业的历史责任和行业责任。
(《中国经济周刊》见习记者晏耀斌/采访整理)
郝演苏关于“保险泡沫论”的学术声明
在《中国经济周刊》即将刊发本文之际,郝演苏特别委托记者通过本刊,表达他撰写报告的初衷,“就是让报告提醒宏观决策者,及时给保险业的发展制定正确导向,让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健康发展。由于一些媒体可能对于保险专业缺乏了解,未能准确理解我的观点和言论,做出了部分有悖我本意的发挥和阐述,致使出现了曲解或误解本人学术观点的现象。因此,我觉得有必要通过《中国经济周刊》予以澄清。” 以下是郝演苏的声明: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泡沫?泡沫的经济学概念是什么?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说大凡有虚拟成分的经济现象都可以被说成存在水分或泡沫。有些人使用常见的市场价值大于内在价值的“泡沫”概念理解我所说的“泡沫”,没有清楚我所表达的泡沫含义的媒体更是错误地解释为“一元钱的保险费,有四角钱是浪费的”。我所说的泡沫是指由于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口径的问题,导致从学术或研究的角度分析而发现的掩盖市场真实状况的虚拟现象。
第二个问题。关于统计指标体系和口径,我认为统计数据应当相对准确地反映一个行业或市场的真实状况。由于国际保险业并不存在统计惯例,在学术上我们也不必拘泥所谓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统计方法和现行会计制度,完全可以讨论和批评现行统计指标体系和口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统计数据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帮助政府和社会了解统计对象的真实情况,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制度环境和经济基础条件与国外存在很大差异,让政府和社会能够通过简单的统计数据迅速了解涉及民生问题的真实状况非常必要。
第三个问题。对于低保障率的分红保险,我认为如果在人身保险占比超过一定程度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是十分不利的。我的言论中一直强调保障型产品和理财型产品,我反对在中国大力发展那些几乎没有保障功能的分红保险,并非否定一切分红保险。近年的中国保险市场,三至五年期趸缴的银行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占了很大比重,这些几乎没有保障功能或极低保障率的产品按照现行的统计方式作为保险费收入进行披露,显然容易造成国民保险保障程度和质量提高的虚拟现象。那些长期、兼具保险和理财功能的分红型保险显然不是我所说的那种低保障率的分红保险。例如中国人寿的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和新华人寿的福如东海终身寿险都是具有较好保障功能的分红型保险产品。
第四个问题。一些媒体使用“上书”的字眼说明我正在进行的研究的最终去向,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一种渲染和夸张。略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学者们的研究形成论文后,或者发表,或者上报有关的研究机构,学术的研究还不至于到上书的程度。
第五个问题。关于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我仍然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下,保险保障型产品应该成为主流,保险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当是保障产品为主、理财产品为辅,大多数国民的第一张保险单应当是保障型的,培育国民健康和科学的保险文化和理念是当代中国保险业者面临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