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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入市的脚步渐近。根据规定,我国企业年金管理采用信托模式,在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中,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以受托人为核心,受托人具有完全的权力来管理企业年金。
目前规范企业年金的两个办法只是界定了受托人等四个角色的条件、要求以及职能责任,而没有具体规定每个岗位参与者的身份,所以不同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多变的选择。从企业年金的制度设计不难看出,企业年金市场将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市场准入门槛不高,并完全按市场化原则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可以预计,未来的市场竞争也将异常激烈。
基于对企业年金市场总体规模及增长前景的良好预期,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都纷纷加入到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中。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的优势在哪里?信托公司可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受托人 所谓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企业及其职工)的委托,负责管理企业年金的机构。依照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有两类,一类是企业年金理事会,是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自然人组合而成的组织;另一类则是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或由金融机构设立的企业年金业务专营机构。
受托人角色在整个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也是各金融机构看中的一块“奶酪”。
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年金管理以信托为基本模式,并从立法上强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破产隔离,根据现行法律,只有信托投资公司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可以以受托人身份经营年金信托业务,取得年金资产的所有权,并全权负责年金计划的管理。因此,尽管其他金融机构也可能成为受托人,但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是合法更合理,特别是一些资本实力雄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较为完善和市场运作规范的信托公司,更应是受托人角色的最优选择。
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是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权益和财务信息进行记录、保管和处理的过程。账户管理是企业年金业务流程管理的基础,也是联系企业年金管理各个角色的纽带。
在账户管理人角色的选择上,银行和保险公司较有优势。就账户管理的经验和水平而言,寿险公司可能略逊于商业银行,但是其优势显著地高于证券机构、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在账户管理方面的优势乏善可陈。但信托业早期也开办了大量的负债业务,积累了一定的账户管理人才与经验;而且现有的信托业务也在运用较小规模账户管理系统,因此对一些实力雄厚的老牌信托公司而言,可以根据年金业务资金流和信息流的特点,尝试独立建设年金业务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托管人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自身的资本实力非常雄厚,而且在托管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方面经验丰富,因此年金托管人只能由商业银行担任。
投资管理人 在投资管理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较有优势。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导力量,无论资金规模、投资管理水平,还是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建设方面,基金公司都略胜一筹。
从总体来看,信托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优势一般,只适合承担部分年金资产的投资管理。首先,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主要方向是货币市场、证券市场,而信托公司普遍在证券投资方面专业化程度不高,委托理财的规模和投资业绩表现均一般。其次,在投资渠道方面,信托公司多样化的优势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在我国,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带,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地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借等,并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这不仅有助于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够有效分散投资风险。这一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而企业年金基金具有资金运用的长期性、资金的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适合投资于产业资本市场,以获取较低风险匹配下的最大收益。因此,如果企业年金的投资方向不作调整,信托公司最具有分散化投资能力的优势将无从发挥。
总之,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承担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和部分投资管理的职能。尽管信托公司有着多种选择,但条件的满足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盲目介入,还需根据各个公司自身的特点和未来的战略发展定位,仔细权衡利弊,发挥优势。
笔者认为信托公司的最佳定位应是受托人,毕竟信托的本意就是基于信任基础上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代人理财”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一定要亲自进行年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年金资产信托管理的核心意义是为委托人的年金资产提供风险隔离、稳定高效的运作平台。信托公司在成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后,可以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基金托管全部委托给其他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自身经验积累和技术手段的提高,成为新增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
客观而言,一般金融机构往往在年金管理的某一职能方面有优势,金融控股集团因能够提供年金管理多项职能的“一站式”服务而在未来年金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一些具备金融控股特征的信托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上也将大有可为,这类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后,可以将投资管理、托管服务、账户管理等业务分别委托给具有股权关系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来承担,这种“一站式”服务模式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不仅谈判成本小、管理费用低,而且有利于整合关联公司的内部资源,形成综合与协同优势,有利于在短期内迅速做大规模,从而在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中获得规模优势和先发优势。 (作者均为上海国际集团与上海财经大学联合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