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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卢叶11月22日北京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购进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对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通知》同时规定,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适用。据称,此优惠政策旨在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