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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鹏所评估字[2004]227号
谨提请本报告书阅读者和使用者注意
本摘要内容均摘自深鹏所评估字[2004]2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报告使用者应关注本评估报告书特别事项说明。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南昌香江商贸有限公司拟用于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资产及负债的现值进行评定估算,本公司按照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所发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所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南昌香江商贸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深鹏所评估字[2004]227号”《关于南昌香江商贸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范围为南昌香江商贸有限公司其拟用于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资产及负债。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04年6月30日,本报告书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为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本次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本公司认为除特别事项说明所列明之事项外在评估前提及假设条件下,载于下表的评估结论可允当地反映“南昌香江商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资产及负债的公允市场价值: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资产总计 62,714.28 59,362.98 62,447.17 3,084.19 5.20
负债总计 59,873.66 53,557.35 53,557.35
净资产 2,840.63 5,805.64 8,889.83 3,084.19 53.12
评估后所有者权益绝对变动额为3,084.19万元,相对变动率为53.12%。变动原因主要是存货-产成品商铺评估增值,致使评估增值。
本报告所述“评估值”或“评估基准日价值”系指本公司对所评估资产在既定用途不变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和本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前提条件及假设条件下为本报告前述所列明之目的而提出的公允市场价值意见。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副 主 任 会 计 师:林卓彬
中国 深圳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杨 红
2004年11月16日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徐晓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