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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因“出售”发审委委员名单而被捕,引起了社会的轰动。轰动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触动了权威部门的威信,更在于它暴露出了一个问题:谁来监管监管部门?
证监会的职责是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履行相应职责。然而,证监会内部反而出现了这么严重的问题。
“王小石案”的出现,投资者马上联想到江苏琼花、凤竹纺织、晨鸣纸业和科大创新等一系列上市公司造假事件,认为这正好解释了这些问题公司之所以可以“过会”,正是因为有买卖发审委名单行为的存在。面对市场的质疑,前天,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公开表示,买卖发审委名单的现象已经不存在了,原因是发审委委员名单都是公开的。然而问题是,因为有时间差,哪个企业能在发审委委员赴京之前拿到名单,获得通过的几率就会增大。因此“买卖名单”事实上还是有市场的。
说到底,买卖名单只是一个引子,我们要反省的是谁来监管发审委?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发审委的职责是公司上市条件;审核上市相关材料;审核初审报告并提出审核意见。然而问题在于,发审委只是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没有实地审核,又如何能确保公司没有问题?一个数字表明,2004年发审委过会峰期,发审委频频开会,人均一天的审读量是60万字,看都看不过来,又如何审?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王小石案”本不应该发生。国外上市比较简单,公司能否上市主要看公司是否符合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若出现造假问题,立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市场也会“用脚投票”。如世界通信和安然造假事件,最终都以破产告终。反观国内,对上市公司的造假却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要根治国内上市公司造假问题,不应该把责任推到保荐人或是发审委,应该由上市公司自己承担。对造假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大,上市公司造假案自然会减少。
由此可见,加大惩罚力度的对象应该是上市公司。然而,在目前发审委存在的前提下,发审委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惩罚机制的缺失依然是急待解决的问题。出现了一个“王小石”,难保不会出现另一个“王小石”。根据《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的原则,发审委平均每年应换人1/3左右。现在恰好处在发审委换届的关头。“王小石案”或许能为新一届发审委带来某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