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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就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下发专门通知,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严禁的背后,是对以往种种野蛮拆迁行为的正视,也是行政机关试图以政府禁令的方式遏制野蛮拆迁的一种努力。野蛮拆迁也许会因行政机关自身的一纸通知而收敛,但要从根源遏制,关键还在于错位的权力与权利能早日归位。
拆迁冲突的实质在于国家征用土地权与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冲突。从本源讲,拆迁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从当前土地的使用权人手中收回土地使用权,拆迁的真正标的物是土地而不是地上的房屋,是为了重新使用土地而必须连带清理地上原有的建筑物。但现行林林总总的拆迁法规却莫不回避“土地”而突出“房屋”,在概念上便对“拆迁”作了误读——于此误读之中被漠视的便是公民对于房屋的财产所有权。
拆迁属于土地法律关系范畴的法律行为,在法理上,应归属于物权法领域。所谓的拆迁补偿协议则是对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遵循《立法法》对民事基本制度的立法规制,各级行政机关均无权调整基本民事权利,更不能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干预合同的订立或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性处置。
然而立法原则轻易就被行政权所突破,实践中广泛适用的拆迁立法,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均为行政法规,在法律层级上低于国家法律,更不用说层级更低的地方拆迁条例或办法了,以行政立法甚至地方立法剥夺宪法和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不但缺乏法理支撑,亦无法律依据,但因其较之国家法律更为具体而明确,在实践中又往往成为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乐于适用的对象。当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被公权力所背弃,拆迁纠纷的司法救济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很大程度上只是在进行一场无胜诉可能的诉讼游戏。
拆迁的解痛之道在以禁令为形式的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之外,更需要为私权利提供有效而便捷的保障措施及救济管道。最新的消息称,物权法草案已于10月22日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提请审议。作为一部以保障公民财产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物权法能否为被拆迁人提供更多且更具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无疑较之行政机关自身的一纸禁令更为重要,也更令我们期待。
来源:[新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