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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能钙事件”发展到今天,公众关注的焦点已经从巨能钙质量本身转移到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厂家和公众都在等待着行政机关的一纸报告,等待着这场争论有一个明确的结果。
问题在于:从“事件披露”到“得出检验结果”之间,至少需要十多天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对销售面广、销售量大的巨能钙来说,是让它继续销售,还是暂停销售等待检验结果?
我们注意到,对此,各地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湖南省有关部门紧急下发通知,要求该省药品零售商将巨能钙下柜,而重庆、成都、合肥、南宁、桂林、郑州等大城市的一些药店已经对巨能钙下柜停售;而更多的地方只是或进行调查,或等待最终检验结论。
而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各地之所以出现截然不同的应对措施,是因为有的地方把媒体公布的农业部相关检验机构出示的检验结论作为临时停售的“证据”,而有的地方则并不认同。
当然,农业部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结论不一定是最权威的证据,那么,在巨能钙受到怀疑并等待新的检验结论的时间里,人们希望能有一个法定程序———就是当某种食品还处于“合理怀疑”阶段尚未查实时,对这种食品该怎样处理。毕竟,在同一个国家,适用同一个法律,不应该出现不同的结果。
这里应该明确两个原则。其一,不可忽视第三方(民间包括媒体)的合理质疑。从已经公开的报道材料来看,披露巨能钙事件的媒体是有一定的理由的,这种声音是对食品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部门应当予以重视,目前来看,各级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介入,表明了应有的态度,值得肯定;其二,要贯彻“以人为本”原则,把公众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在生命健康面前,其他都是次要的,在这个原则下,被监督检查的对象无论大小,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对方是小店小厂就毫不留情,却对大的生产销售厂家网开一面。
为公众的健康考虑,在寄希望于有关权威部门能够迅速进行相关检测、在最短的时间里得出是否有问题的结论的同时,应当考虑对此类食品实行暂时的停售。
虽然要求涉嫌“有问题”的食品暂时停售,可能会出现“万一将来证明没有问题导致企业经济受损”的风险,但与人民的健康相比,冒这样的经济风险是值得的;其次,这样的经济风险是可以补偿的———如果报道的媒体有责任,媒体要承担责任;媒体如没有责任,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经济补偿。政府可以设立与暂停销售相配套的风险基金或专项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无过错企业的经济损失,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暂停销售的条件、经过怎样的论证程序、在什么范围内实施、持续多长时间、如何监督、如何解除或升级为停售、查办等。
保健食品事关人们生命健康,容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在受到“合理怀疑”的食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的问题上,只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答案不难得出,办法也总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