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一家公司未经允许就在广告中使用了刘翔的肖像,刘翔因此提起了诉讼。有人对此提出质疑:打官司会不会影响训练?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回应说,这个官司是田管中心出面打的,因为根据体育总局的文件:“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据11月25日《大河报》)。
运动员的肖像权属国家所有?笔者赶紧找来《民法通则》,其中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显然,肖像权是一种公民人身权,它只能属于自然人,即由公民个人享有。因此,体育总局的这个文件是违法的。
目前,一种流行观点认为,一些运动员身价高是因为他们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而这正是国家培养出来的,因此他们形成的无形资产属于国家。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理由有二:
首先,运动员能取得好成绩的关键取决于自己。个人的身体素质和艰苦努力是内因,运动条件和资金投入只是外因,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国家在很多运动员身上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却只有极少数运动员脱颖而出,原因就在这里。
其次,运动员与公务员一样都是一种职业,国家只在工作或业务上对运动员有管理权。作为公民,运动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肖像权)仍然属于自己。国家雇用公务员,也需要培养和花费,也会使公务员形成一些无形的资产,比如原外经贸部副部长、中国入世谈判首席代表龙永图,入世谈判后名望大增,难道说他的人身权利和无形资产也属于国家吗?再说,“国家级运动员”和普通运动员都是运动员,其身份性质是一样的,为何“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属于国家而一般运动员的肖像权属于自己?这在逻辑上就存在矛盾。
刘翔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也应是刘翔本人。既然认为刘翔的肖像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或田管中心为何只是“代理”而不当“原告”呢?我猜测:它们不是不想当,而是当不成——其实,这已经说明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