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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传出财政部、央行与证监会联合出台的证券行业危机整体解决方案:在证券公司严格实行自营与客户账户分户管理的基础上因为挪用造成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由券商以资本金弥补,仍然不足的部分将由拟议中的“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按比例赔付。这笔基金预期将达600亿之巨。
这固然再次引起了“谁该买单”的议论,但是有别于此前若干券商托管的个案处理,这个统筹方案,势必启动高危券商的全面重组,也为忐忑不安的市场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高危券商的名单尽管有着各不相同的版本,但是问题的严峻存在早已成为共识。
在理论上,自由市场并不尽然能够自动出清,从商品市场到资产市场,特别是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这种可能性节节上升。何况由于中国“转型经济”与“新兴市场”的特殊背景,旧体制的“转型成本”与新体制的“学习费用”,更以各种形式、途径层层转嫁,在帐面上沉淀为巨额不良资产,更导致一些问题金融机构的出现。金融风险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可能在一定的经济体系中不断积累和放大,从而造成的系统风险如果不能及时化解,终将诱发更大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全社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
而危机管理的要旨,在于防患于未然。此时,公共权力的果断介入,将成为必要。纵使在美国,1989年为了挽救储蓄贷款机构出现的信用危机,当时通过国会立法,美国政府出面组建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RTC),在多年努力之下,才有效化解了金融风险——这一过程借助于高度的市场化平台,但公共权力的介入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成功要素。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相关各国多也成立了类似于RTC的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AMC 。
1999年成立伊始,中国信达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金融不良资产一级市场的出清者角色,也被寄希望于通过存量的调整、重组激活资源再配置机制,而今更直接充当问题金融机构市场清出的执行者。
我国过去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大多采取救助方式,只有严重资不抵债、陷入支付危机、救助无望的问题金融机构,才采取行政撤销(关闭)或破产的方式将其清出市场。救助方式固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利益,减少社会负面影响,但也引发了严重的道德风险;而且过于依赖中央银行资源,不仅削弱了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能力,而且将直接或间接地导致通货膨胀。此外,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加之缺乏相应的专业机构,也往往使得行政撤销(关闭)的清算工作旷废时日、久拖不决。
当前,大力起用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高危券商,可望走出一条新路,而不仅仅是权宜之计。但实践中对于“托管”的法律性质与权限尚存疑虑。目前可以参考破产法修订草案中引入的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但“管理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向来有“法定机构说”和“债权人代表说”两种观点。破产法修订草案在相当程度上采纳了管理人的“债权人代表说”。
又由于金融机构的高负债特征,及其利害相关者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中的债权人和投资者数量庞大、分布甚广,完全经由私法程序产生管理人,存在集体行动的困难,债权人会议甚至难以召集。因此需要一些特别规定。如同民法上有法定、指定、委托代理人,破产法上的管理人似乎也可进一步分为法定、指定、委托三种情况,或者“公共管理人”和“一般管理人”两种类别。“一般管理人”可以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行事,在“一般管理人”不愿或无力介入的领域,特别是攸关国家金融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领域,需要设立“公共管理人”。
“公共管理人”可以适当采取“法定机构说”,尽可能代表多方面的利益。以中国之大,金融之危,保持两到四家这样的常设机构是必要的。资产管理公司恰恰适宜充当“公共管理人”在必要时还可赋予其一定的公法地位与权力,建立我国问题金融机构的危机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