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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1月29日),中国台湾通过此前提议的《台湾地区与内地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修正草案,将允许台湾证券公司投资于内地证券公司。此项开放措施旨在协助内地台资企业投资、筹资、理财及辅导上市等,并有利证券商拓展市场,增加商机。
台湾为上述投资行为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其中包括规定台湾证券公司在近期财务报告的净值要高于70亿新台币,且净值大于实收资本额;一定期间内未受处分;最近三个月资本充足率高于200%;在内地合资企业中的投资金额不得超出其净资产值的10%;台湾证券公司的持股份额必须超出其内地合伙人已发行股份的25%。同时修正案还规定,证券公司投资的内地证券公司不得对台湾地区个人及事业部门提供服务,也不得受托买卖内地有价证券,及不得推荐内地证券市场的有价证券与内地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据悉,台湾亦同时进行修正《台湾地区与内地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的相关法制规定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