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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用于参与招行可转债申购的资金高达3.2亿元,其中募集资金为2.8亿元。然而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只有决定涉及总金额在公司净资产20%以下的对外投资、担保和资产处置事宜,这笔高达3.2亿的可转债的申购资金规模显然已经超过了其公司净资产20%,以其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公司净资产计算,3.2亿的对外投资额占净资产的比重超过了50%,显然该公司董事会是无权决定这笔庞大的对外投资额的,在未召开股东大会的前提下,显然公司的董事会有越权之嫌。
该公司上市仅8个月左右,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6个募集资金项目才投了2个的情况下,却大比例用募集资金去"生财",显然有些不务正业。当初上市招股时,投资者是参照招股说明书中的募资投向才把资金投到这个公司中去的,投资者看好公司承诺的募资项目并期望在未来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获取投资回报,并不希望看到上市公司把宝贵的募集资金用于干摇号中签的买卖。公众型上市公司不同于家族型作坊,并非掌门人想怎样就怎样,募集资金是众多社会公众股东共同出资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动用公众投资的投向与招股说明书中的不符合,就是犯规的行为,如果违反公司章程,那么社会公众股东有权利制止董事会的违规行为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这种行为的实施,同时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应该对此作出其职责范围内的行动。
上市公司既然到资本市场来融资,就要珍惜投资者的每分血汗钱,如果招股时所承诺的募资投向短期内不进行,是否有必要使募集资金的额度"虚胖"?闲置募集资金、随意动用募集资金做与主营业务不相干的投资是否会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纷纷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同时,主板市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也应加强。为了更好的优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被侵犯,是到有关部门对任意动用募集资金行为重拳出击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