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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商标被束之高阁、外方无偿占有中方知识产权、转让技术时外方“打闷包”,这些发生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现象,给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带来了惨重损失。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在调研时发现,合资企业成立时,外方经常以技术入股或把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都是“打闷包”,即事先不告诉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中方支付了费用后,才发现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只有1/3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我们白白支付了一大笔“学费”。有的外方甚至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多少专利和技术秘密,要收多少钱。中方因手中缺乏谈判的筹码,常常稀里糊涂就签了协议。
近几年,中方原有商标在合资合作后被淡化的事例不断出现。上世纪90年代初,拥有著名商标“美加净”、“露美”的上海家化在与某跨国公司合资后,这两个商标被搁置。合资后留下的母体企业由于没有名牌商标支撑,年销售额锐减54%。企业最后只好咬牙花大价钱“赎回”这两个商标。最近,浦东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又重复了这样的故事。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研室主任韩秀成说,启用外方的商标后,产品虽然好卖了,但却给中方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种损失不仅是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严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因为中方不仅每年要支付大笔的商标使用费给外方,而且一旦合资期满,中方再想用自己原来的商标时,消费者早已淡忘了。几年前,上海益民食品厂和香港屈臣氏合资,合资企业生产的“蔓登琳”牌冷饮非常畅销,企业也每年投入数百万元为这个牌子做广告。但由于当初办理商标注册是以香港屈臣氏名义申请的,所以上海益民并无利润可分。合资企业解体后,香港屈臣氏带走了冷饮的所有专利权和“蔓登琳”商标,而上海这家食品厂用他们“慷慨”留下来的设备做出来的冷饮却受到了对方侵权的警告。
通过合资学习外方的先进技术,是许多中方企业的初衷之一。然而,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在调研时发现,外方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涉及到核心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买具体的设备或配件。这样一来,中方既得不到核心技术,又在生产上依赖外方的设备或配件。另外,还有的外方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它专利技术,使得受让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此时,外方再高价向中方兜售其相关专利技术,致使中方陷于被动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额使用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家指出,随着大量外资不断涌进国门,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的态势日益明显。合资合作企业中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严重流失的现象,亟待引起重视。专家建议,应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的章程范本中加入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我国的企业也应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合作中掌握主动权,达到双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