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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前不久在其网站增加“上市公司诚信记录”栏目,由于详细披露历年沪市公开谴责信息而备受关注。
当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因制造虚假信息、违规经营而陷入丑闻时,人们开始质疑作为企业“灵魂”的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诚信。
“诚信记录”:上市公司屡屡失信
2001年4月以来,先后有61家沪市上市公司受到上证所77次公开谴责,477人(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勤勉尽责受到公开谴责。
“诚信记录”表明,大部分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由于未及时披露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而受到公开谴责。这些被上市公司拖延、隐瞒或篡改的信息包括公司业绩、对外借款、贷款、质押担保、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特别是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或重大合同等。另外,上市公司出于种种目的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业绩预告,从而对投资者形成误导行为,也在被谴责之列。
及时、准确依法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及管理层应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然而在各种非正当利益驱使下,一些上市公司管理者竟漠视法律与良心,屡屡失信于市场,失信于投资者。
频频出现在证券市场的“失踪事件”,更是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失信行为推向极致。据不完全统计,去年1月以来,共有10位上市公司高管外逃,卷走的资金或造成的资金黑洞近百亿元。其中包括挪用公司资金7亿多元后“因病出国就医”的ST南华董事长何竟棠、留下40多亿元贷款“窟窿”后前往日本“养病”的奥园发展董事长刘波,以及在9.88亿元巨额担保面前“人间蒸发”的ST啤酒花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
无成本失信:监管和法律的尴尬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也是一线监管的承担者。然而交易所却处于这样一种尴尬境地:面对层出不穷的失信事件和相关责任人,只有“处分权”而没有“处罚权”。
按照相关规定,上证所可按情节轻重,对违规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上市推荐人进行处分,可要求有关负责人支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对违规的董事、监事可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对违规的上市推荐人可取消其资格等。
实际上,由于对上市公司处以惩罚性违约金可能会最终影响股东利益,到目前为止,交易所从未使用这种处罚方式。即使是作为最高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对于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也鲜有有效的惩戒手段。
来自监管当局的谴责、警告、终身禁入,或者极为有限的经济处罚,相对于违规可能带来的巨额收益,显然是“九牛一毛”。
上证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表示,尽管现实中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上市等现象比较普遍,但很少有董事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即使有,量刑也很轻,难以形成威慑。
与此同时,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对董事的民事责任方面也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公司董事因违背受托责任而担负了有实际意义的民事判决,董事民事责任的承担客观上被虚化了。
上市公司管理层失信行为的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状态,成了证券市场监管和法律体系的共同尴尬。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实际上,无论是违规担保、借款,还是编制虚假信息,都是董事会的“集体决议”。这种“集体决议”又很大程度上体现着以董事长为代表的大股东的意志。
胡汝银认为,尽管《公司法》将股东大会安排为公司的权力中心,但事实上,由于国有股权的委托代理关系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造成国有股权代表主体在公司中的实际缺位。在股权相对集中、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高度重合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运作呈现十分明显的“内部人控制”局面。
这种局面导致许多公司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流于形式,经营决策权集中于少数关键人手中,董事会由各方利益要求者的集合异化为内部人控制企业的工具,由抑制内部人控制的机构异化为实现内部人控制的名正言顺的权力组织。进而产生大股东随意占用股份公司资产,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泛滥等一系列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的不正当行为。
上证所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经第一大股东提名并当选的董事人数平均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一半以上,不考虑独立董事,来自国有股东的董事平均占董事会成员的六成以上。约有40%的被调查公司没有制订较详细的董事选举程序和投票规则,选举过程由董事会和大股东操纵。
上证所前不久发表的报告将“董事会独立性和有效性”作为主题,开出如下“药方”:
强化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立法引入个人破产制度、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和追究最终责任人无限责任制度,加重刑事处罚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等内部人恶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操纵公司财务,滥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资产与收益,进行破产欺诈等不法行为。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也许,这同样是证券市场制度建设所必须达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