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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1号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案终裁公
告。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11月30日起,对原
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三氯甲烷征收反倾
销税。
    对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法国
阿托菲纳公司(现更名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不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
不征收反倾销税,执行价格承诺协议。
    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
有限公司对F22和三氯甲烷的依赖度很大,进口主要来源为上述五家公司。
    由于上述五家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因此,
公司将按市场价格及正常关税采购三氯甲烷,商务部对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案
终裁结果对公司业绩无明显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