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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增加了近百万倍,1980年只征收了18万元 现在接近1500亿元,现在它占了全部税收的7%。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比起来这个比例还很小,比如美国近年来联邦总收入,包括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以及社会保险和退休金,中个人所得税占约50%,其中企业所得税仅为个人所得税的大约五分之一。而在我国,企业所得税超过个人所得税的一倍还多。北欧的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还更高。这些数据说明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了很大增长,但是还远远没有征够。反过来讲,其他各种税收则大大征过了头,或者说,政府在其他方面多征了许多税,导致个人收入的减少,因此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了。
税收总量占GDP的百分比和一个国家对百姓提供的服务有关。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占的比例高,政府提供的服务面广质高,如全民的免费医疗、义务教育、失业补助以及公共服务,如优良的环境保护、发达的图书馆和博物馆、 低价的公共交通。发展中国家则占的比例低,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各种税收占的比例可以有各种选择,个人所得税低一点 个人并不占便宜,因为别的税就得多一点;反过来也一样,提高个人所得税,降低其他税个人也并不吃亏。提高个人所得税有一点好处,就是可以适当控制个人收入的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是控制贫富差距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办法。我国当前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应该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以限制收入差距,保持社会稳定。
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起到多少控制贫富差距的作用。虽然有累进制所得税但是对真正高收入的人征税征不到他们。目前的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资,而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工资,而是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所得,按照现行的征收办法,很难保证这部分收入会纳税,尤其是即使他们逃了税,他们也没有法律责任。
这是有漏洞的纳税规定即纳税义务人不是有收入的个人,而是支付这笔收入给个人的付款人。如果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没有代表个人按章交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单位触犯了税法而逃了税的个人是没有法律责任的。设定这样的规定,出发点是防止付款人帮助个人逃税。但是没有想到,有许多资本收入的付款人并不确定。如一些私企老板,从企业的资产得到收入,相当于自己给自己付,可能的流弊就比较大。特别是如果一个人的收入有多个来源税务局根本搞不清该人的总收入有多少,因此也就无法按照收入的多少来实施累进所得税。结果所谓累进制所得税根本起不到累进的作用,累进制最重要的功能就完全丧失了。
改进的办法最重要的是把义务纳税人从付款人转变为受款人也就是得到收入的个人。付款人可以帮助甚至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过程。但是最后的责任者应该是得到收入的个人。纳税人应该按年度申报自己的收入税务局按照他一年的总收入和累进制的税率评定他的纳税等级和纳税数量。如果发现瞒报个人要负全部责任。这种办法实际上也是现在发达国家一般采取的办法。我们现在还没有建立起每个纳税人的档案 实行起来肯定会有问题。但是事情总有一个开始以后可以慢慢地改进。即使现在没有完整的个人档案,但采取个人申报加抽查的办法,同时保留现有的征收制度,也应该比现在的办法更合理一些。
责任编辑:周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