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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12月2日电(方健法) 浙江杭州一位股民参加一次新股配售时中签,却因为帐户资金余额不足而损失了本应获得的13747.5元的收益,该股民以证券公司没有及时通知他中签和帐户余额不足而使他遭受损失为由,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该股民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原告郁某在2002年3月22日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签订了一份国信证券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根据协议书,郁某在该营业部开设帐户,进行股票交易。同时,证券公司默认他参加每次新股配售。2003年3月,安徽星马汽车(600375)(相关,行情,个股论坛)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新股配售,郁某中签1000股、每股9.9元,但由于当天帐户余额不足,只成交了25股,之后该股票上市交易,开盘价24元,当日最高价29元,原告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于是,他便以证券公司没有及时通知他中签及帐户余额不足的情况而使他遭受损失为理由,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的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3747.5元。
被告证券公司则认为,他们没有通知股民股票中签及帐户余额不足的义务。作为一个证券公司,他们仅仅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并根据股民的委托指令从事相关活动。在股民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他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为股民办妥了25股的认购手续,其余部分,根据合同,视为股民放弃认购。在提供了许多途径可以查询的情况下,原告(股民)却没有查询,对自己的利益毫不关心,显然没有尽到该有的注意义务。因此,没有买到1000股配售股,完全是股民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法院认为,原被告协议,规定了由国信证券公司及其保俶路营业部为郁某提供交易平台及查询方式,由郁某自行查询其申购配号及是否中签信息之内容。因此郁某仅购得25股星马汽车A股股票,该过错责任不在于国信证券公司及其保俶路营业部。(完)
责任编辑:佳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