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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投机者为了达到此目的,往往会恶意操纵公司,误导投资者和市场,来转移风险和成本。通过分析国内投机者的成本和中国资本市场特征,指出只有通过系统化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才能降低外部恶意操控。在中国降低投机和恶意操纵需要从市场体系和公司自身完善做起。
投机和投资的区别
任何市场都有投资者和投机者。投资者是市场的主体,投机者客观上也起到了活跃市场和价格发现的作用。
投机者希望通过利用市场的无效性,或加大承担风险,获得超额利润,其往往表现为风险承担者。为了达到此目的,其往往会恶意操纵公司,误导投资者和市场,来转移风险和成本。
投资者在承担系统风险的同时会尽量分散公司风险,希望得到与之相应的回报。
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在不同的时期和市场监管条件下,投机者和投资者也会角色互换,因此所有的市场都是两者共存的市场,不存在单纯的投机或投资市场。所谓的游资或私募基金的存在,仅仅是资本对市场情况进行利润最大化的反映,并不是投机产生的原因。有效的市场应当是两者的一个平衡,并且在计算了所有风险后,两者的回报应当相当。
中国证券市场参与者
中国证券市场是在高速发展中的正在与国际接轨的资本市场。国际化,市场主导者的变化和国有企业改制,使得市场参与者和投资理念多元化,并且在此市场中不断互动,力图成为主流,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游戏规则。由于市场和参与者的不断演进,因此在现阶段的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市场失效和信息不对称,所以通过此现象获利的投机行为大有空间。不过正如疫苗对人体的作用,市场在持续纠正投机行为的同时也得到了发展,中国十多年就初步建立了发达国家花几百年才建立的体系。
中国的股票市场是在探索中发展的,政府作为监管者起了重要的主导作用。由于建立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因此不可避免地烙上了西方经济学眼中的原罪———市场监管者同时也是市场参与者和获利者,导致利益冲突和监管失效。然而在当时甚至今后一段时间政府作为市场参与者在中国仍是必须的,否则国有权益将无法保证 。市场长期稳定发展也不可能实现。要看到我国的股票市场成立才十多年,投资群体和监管都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完全照搬西方经验是行不通和不现实的,会导致步波兰等国家的后尘,最终只有少数人暴利,而其他所有参与者受损。
目前中国市场的参与者有券商协会、交易所、证监会、 发改委、人大等立法和监管机构;普通投资者、基金(私募和公共)、机构投资者、养老和保险机构、QFII等多元化的投资者;国有、合资和私营公司的各种上市公司;审计师、评估师、分析师等中介组织蓬勃发展。指数投资工具和券商融资等金融创新也逐渐推出,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许多纠正市场的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国的资本市场结构和法律体系初步完善,与发达国家差距不大,然而市场细则实践和市场主体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改进。
投机者的成本
对一次交易各参与者的总成本是相对固定的,投机者总是试图转移成本或利用外部社会成本来降低自身成本。
投机者首先面对的是资金成本。虽然其资金来源名义利率较高,但其利用大量拆借和财务杠杆,使得借贷人潜在风险大增,而降低了自身的回报压力。一旦破产,投机者往往仅有少量或没有自有资产。利用地方政府或企业急于摆脱困境,投机者和企业勾结,通过会计处理,债务重组或关联交易把成本转嫁给银行或中小投资者也极为常见。
信息成本是投机者的最大可控成本。因此其利用内幕信息,关联交易,主动发布不实信息等方法屡见不鲜,也是投机者从中获利最有效的工具。然而,此方法有效但也有限,只要监管部门和公司及时控制,市场往往会恢复。
信誉成本是投机者的隐形成本,通过对投机者和恶意操控者的暴光,特别是资金来源和合法性,能有效提高其成本,甚至迫使其放弃原计划。但中国的资金追查机制不完善,对监管部门和企业来说往往成本过高。
投机者和恶意操控者一旦失败,也面临着沉重的法律和社会成本。所以其往往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虚假出资,假代理人等转移成本。并且通过建立复杂的资金链和关系网,试图在失败时通过涉及他人和引起社会动荡来逃避自身责任。其中德隆案就是典型。
常见治理和信息控制问题
公司一般对恶意操控持强烈反对态度,但难以有效反击。对虚假信息披露的追究需时长,成本高。往往成功了,投机者也早就功成身退了。
对从老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还往往存在经营和财务独立性的问题,需要解决原企业剩余部分的各种问题。大股东利益的不一致,会导致内部冲突和外部恶意操纵。同时也会有信息出口多元化和混乱的问题。
监管者的定位
监管者既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又要使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能有力地支持国有企业发展,而最需要支持的是相对素质较差的企业。这与资本希望流向最佳的企业和得到最大回报相背离。因此往往导致监管者的两难处境和动机受质疑。
几点建议
可见,在中国降低投机和恶意操纵需要从市场体系和公司自身完善做起。
要防止恶意操纵,上市公司首先要从完善自身治理结构做起。坚持经营和投资等行为的独立性和谨慎性,使大股东与投机者结合操纵公司的可能性降低。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落实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工作,切实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责任。
其次,加大投机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和难度。对内的各项信息进行分级分类,做好保密工作。对外信息发布采用统一渠道,加强与投资者交流。一旦发现虚假信息或市场上的小道消息,及时进行披露和澄清。对公司的长期投资者可以加强交流,使其能对行业和公司有深入了解,不易为外界片面报道影响。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对恶意操纵的真正受益者进行追究,而不是仅对表面上的违法者进行形式上的处罚。
应当切实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改善中小投资者和企业对恶意操纵和虚假信息发布人的起诉程序,降低社会成本。
由于资本市场的发展根本在于经济和上市公司的成长,因此监管部门在制订政策时,应多了解企业的需求,不要单方面增大企业的成本,而忽视了企业发展和融资的需要。
政策的好坏不在于条文的形式,而在于法律的精神,特别是平等互利,能否得到贯彻执行。投资者、公司与管理层的利益虽有冲突,但不是不可调和的,监管者应当加强落实政策而不是忙于推出新政策;应当结合各方面的长短期利益,而不是满足于树立典型或办几个铁案。
监管者同时需要与公司一起加强市场参与者教育,提高市场效率,使许多虚假信息自然地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