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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4日报道,卫生部最近通报了“巨能钙含过氧化氢”一事的调查结果。该调查结果认为,按照巨能钙的推荐食用量,产品中的过氧化氢残留量在安全范围内。并且,根据北京市药监局和天津市卫生局的检查结果,也并未发现巨能钙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可以说,这个调查结果为沸沸扬扬近20天的“巨能钙”事件暂时画上了一个并不圆满的句号。从表面上来看,事件由于有了“权威”的结论,相关各方终于可以从争论的泥潭中走出来,各安天命。而事实上,这是一场没有胜利者的博弈。到目前为止,其结局只能称之为“多输”。
无论科学是否能最终证明巨能公司的清白,该公司显然是这次事件最直接、也可能是最惨痛的损失者。
可以想见,即便卫生部以其权威的声音宣告了巨能公司的“清白”,这次事件造成的消费者信任危机却不容易在短期内消弭。这样一来,巨能公司的品牌价值可能仅仅因为一次“媒体运动”而受损;另一方面,由于近段时间来一些城市暂停销售,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这些可能造成的一系列后果,难免给社会造成了另外一种成本。这个责任又该由谁来负呢?
“巨能钙事件”目前还没有一个让各方都完全信服的结论,我们当前还不能简单断定媒体在这件事件上犯了错误。但不管怎样,自从卫生部的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后,作为事件的揭露者和推动者,媒体的公信力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损害。现代社会确实需要新闻舆论的监督,需要新闻工作者善于、敢于利用监督权力去揭露现实当中的丑恶现象。然而,当新闻监督缺乏来自法律的约束时,这种权力是不是被滥用、是不是要为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还经常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如何在发扬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与建立适当的约束机制之间寻求一种动态平衡,显然将是当前广大新闻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公共管理实践家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题。
如果说在这次事件中,企业与媒体两败俱伤的话,某些监管部门恐怕也难以轻松起来。从过去以来发生的不少药品食品安全事件来看,我国目前食品药品市场的发育在某种意义上还处于“初级阶段”。一般来说,这个阶段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管制食品药品市场的法律不尽完备;第二,没有建立统一的专门的管制机构,缺少明确的科学标准和严密的生产审批程序;第三,食品药品行业缺乏行业自律,伪劣假冒产品层出不穷;第四,食品药品领域的相关利益者尚未建立成熟的共同治理机制,消费者利益被严重忽略。虽然历史的阶段性难以超越,但是,我们的监管机构有自己的“后发优势”:只要秉承“以人为本”的积极责任政府理念,应该能够建构以学习能力为基础的监管能力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然而,最近频发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能不说给我们的监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敲响了警钟。
至于广大的消费者,他们那颗脆弱而疲惫的心再次受到折磨。不管这次事件的走向究竟如何,连带前期发生的多起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以及客观上存在的令人忧虑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所有这些,都已经对消费者的身体和信心造成了打击。
更让人遗憾的是,在本该由消费者、企业、政府、媒体四者构成的管制体系中,消费者成了失语的一方。他们的损失又该向谁索要呢?
回顾整个事件,反思各方在其中的得与失,可见我国构建成熟的食品药品市场机制迫在眉睫。这种构建,既来自充满生机的市场竞争,更源于法律和道德构筑的约束网。
□本报特约评论员李丹阳(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