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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氏鼠药案再审结果,五位科学家终于胜诉。报道说,邱氏鼠药的研制者邱满囤走出法庭后对记者说:“今天是老鼠的节日”。
这个隐喻的指向很分明,这里暂不深究谁是“鼠”谁是“猫”,最终会有科学的鉴定给出公正的结论。
在这起案件中,真正令人费解的是,鉴定鼠药是否含剧毒成分既然并不难,而且是邱氏鼠药的生产明明属于未经许可的非法生产,这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为何还要耗时长达两年半才能得出结论?
1995年3月,《中国经营报》报道,包括5位科学家在内的科技界专家在“北京科学会堂”聚会,呼吁尽快成立“科学家陪审团”,随着科
学技术的发展,涉及科学技术的案件会越来越多。报道转述一位科学家的话说,科学问题应由科学界解决,法院并不是裁决科学是非的机构。
众多科学家在鼠药案上不计个人利害坚持科学精神的态度令人钦佩。但把此案说成是“科学是非”却大有问题。在此案中,对鼠药的科学鉴定显然是司法裁决能否公正的一个绝对前提,涉及人身安全的鼠药鉴定也不可能是纯学术的“科学是非”问题,它首先就是个法律问题。正如另一事实已表明的那样,不论邱氏鼠药是否含剧毒成分,它已经属于非法生产,按现有行业的法规,就可立即制止其生产。可以说,从一开
始邱氏鼠约就不是什么“科学是非”的问题。然而围绕此案的论战,不但给人以“科学是非”之争的印象,且非法生产直至终审才被禁止。这一事实说明把此案视作“科学是非”之争是本末倒置的。这等于把一个可能构成严重的法律问题的事实模糊成了一个学术问题。
其次,法院裁决要尊重科学。但一审判决的判据难道不是科研机构提供的吗?围绕此案出现的两种不同鉴定结果,在事实上构成了一个更复杂重大的问题:谁能代表“科学”?这正是科技界发出那个呼吁出现的原因——组成立拥有独立地位的“科学家陪审团”并使之拥有终裁“科学是非”权力。但这个呼吁不但很容易产生这样的误解——科学与法制是对立的,而且也无法解决别人对“科学家陪审团”的信任问题。法院一审判决判邱满囤胜诉所依据的“科学鉴定”难道不也是科研机构给出的吗?如果这个鉴是作假,如果科研机构鉴定作假,当事人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那么谁敢信任科研机构,哪怕是由那些有良心的科学家组成的“陪审团”,因为谁也不敢保证良心能够永远不变。
科学昌明需要法制作保证;社会法治的强化也离不开科学技术。
马克思说:“假如没有假钞票,钞票之制造会如此精美吗?假如商业中没有欺骗,显微镜会在普通商业部门中应用吗?”这话很有助于我
们在最普遍的意义上理解科学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比如中国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侦破刑事犯罪艰难,一个重要原因是技术手段落后,以至于随处可见气焰嚣张却很难抓住其尾巴的“老鼠”。
所以与其说科学强烈地要求进驻法律殿堂,不如说今天的司法机关更迫切需要科技手段的支柱,而且更需要有效的制度来保证科技鉴定的公正性来支撑。
关于科学,马克思还说过:“一个人如果力求使科学去适应于不是从科学本身(不管这种科学如何错误)而是从外部引出的、与科学无关的、由外在利益支配的观点,我就说这种人卑鄙。”
科学家被外在利益左右的事实今天并不少见,要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更要从法的角度研究对策。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四日写于北京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