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今日刊载的评论指出,从珠三角发端、进而波及全国的“民工荒”,它引发了学界的一系列检讨性思考。而“民工荒”所触及的深层次问题再次呼唤修改现行《劳动法》。 文章指出,现行《劳动法》实施十年来,中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劳动法》却没进行过修改。这场“民工荒”再次显露了现行《劳动法》的不足。民工在“劳动歧视”上,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现行《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禁止的“劳动歧视”,只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四种情况。这一规定,明显有些狭窄。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现行《劳动法》根本没有禁止“户籍劳动歧视”的条款。 文章着重指出,这已经严重地妨碍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导致劳动力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劳动力资源无法实现最大化的优化配置。因此,《劳动法》必须对“劳动歧视”条款进行完善,增加关于“户籍劳动歧视”的规定。 文章指出,现行《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这明显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文章还称,在对民工的劳动保障上,现行《劳动法》更是亟须大动手术。由于它把农民工等类型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就不能适用《劳动法》。 文章最后指出,传统的家庭体系和土地体系已经难以再为农民工提供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保障,必须将这些“农民工”纳入与“城市工人”相同的劳动保障体系之中。将来修改《劳动法》时,应当对此作出规定。 ( 责任编辑:胡立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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