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6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可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等经营活动。
《意见》明确了港澳居民所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强调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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