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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2月6日),中国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已于近日下发《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银监会对信托业的又一次规范。
银监会针对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时存在向委托人承诺保底的做法,重申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分账管理的原则,必须用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投资公司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财产的损失或收益;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通知》还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通知》已经不是国内法规第一次规定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不能承诺保底了。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邓举功称,以前信托的法规中就有相关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称,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等规定。
据了解,国内的一些信托公司在推出信托产品时,为吸引客户,往往通过各种方式暗示提供保底保证收益率。多起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信托违规事件均与此有关。“庆泰事件”中,庆泰信托公司的部分主合同及大部分补充协议中都承诺了委托资产的固定收益率或保底收益率,并且基本不签订信托运用风险申明书,并以承诺书的形式代替信托合同。在另一起造成197名投资者8000多万本金无法兑付的事件“金新乳品信托事件”也是如出一辙。
然而,法律并不保护这个所谓的最低收益率或回报率。据京衡律师事务所私人财产信托法律部主任高立贵介绍,《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因此,信托公司所承诺的保底收益率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信托产品实际收益率低于承诺收益率,购买人无权要求信托公司按承诺兑现收益。信托公司违规承诺投资收益率,不披露投资风险,也是目前信托业务的主要问题之一。
信托产品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尽管《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有“资金信托合同总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规定,并以此希望限制没有风险意识的普通老百姓以生活必需之资金作为投资。但是许多委托人受到高额投资收益率的诱惑,为了凑齐资金,甚至发动亲朋好友加入。委托人的风险意识不够的,也直接导致了投资者轻信信托计划推介书中的所谓保底收益率,酿成血本无归的悲剧。为此,业内专家提醒投资者,信托产品作为一种投资品种,投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不要被信托公司所谓的最低收益率所误导。
也有一位业内人士表示,《通知》可能是为了配合前些天银监会对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不能承诺“保本保息”的规定,而再次规范委托理财的相关规则。
在此几天前,银监会曾经下达文件,规定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类等投资产品不能够承诺保底收益,更不能承诺固定收益。而在此之前,并无相关规定。有些银行的宣传资料上有“保本保息”的字样。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是委托理财市场的新生产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在不久前的国际金融论坛的一次发言中指出,目前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和银监会对信托投资的规定不一样。其中,他还提到了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规定也不一样。
信托业五轮大浪淘沙
自1979年10月4日,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批准成立至今,信托业先后于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1999年进行了五次大规模的治理整顿。历次整顿使信托公司的数量也从最初的上千家,减少到现在仅有59家。
今年以来,一连串出现问题的信托公司频频被曝光,中国信托业面临又一次重大考验。针对信托业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如挪用信托财产、对信托客户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收益等问题,银监会今年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草案或通知。6月份下发了《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7月份下发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份又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久前还针对信托资金挪用的问题刚刚下发了《关于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分设的通知》,掀起了新一轮监管风暴,此次又下发了《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足见监管部门整顿市场的决心。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