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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联谊是1997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065。大庆联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负民事赔偿责任。接到判决后,大庆联谊对92份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数百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投资者)的案件。
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是二审辩论的焦点争议。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大庆联谊对此项争议负举证责任。大庆联谊以上证指数及1999年5月19日前后的股市行情为据,提出欺诈上市与投资者的损失无因果关系:
第一,该股票的价格,除上市初的一年之外,自1998年中期至2001年中期,三年间与上证指数K线图走势极为相似。“5.19”之前跌入谷底,“5.19”之后随大盘上扬。与同期上市的石化类股票的价格走势相比,系统风险等因素对股价的影响起主要作用。将该股票的K线图与上证指数、石化类股票的K线图进行对比分析,看不出虚假陈述被揭露对股票价格的消极影响。
第二,按常理推断,欺诈上市被揭露,股价应逆势下挫、持续下跌。但是,欺诈上市侵权行为,自1999年11月26日首次在人民日报揭露,至2000年4月27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价格持续上涨,到2001年1月18日冲高到每股19.42元。虚假陈述作为单一的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对600065股价的走势,不仅没有产生负面影响,仍然随行就市稳步上涨。充分说明,这个单一的原因,没有产生可以测算的结果。
第三,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揭露日前投资损失与被揭露的虚假陈述无因果关联的规定,公司股票揭露日前的最低成交价为每股11.80元。欺诈上市自2004年4月27日被揭露后,到换手率达100%的基准日,平均成交价为13.50元/股,高于发行价和此前的历史最低价。如果将每股11.80元视为不受虚假陈述影响的标准价,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被揭露显然没有关联。
第四,本案被上诉人,被一审法院全部确认为有经验的理性投资人,不符合仅仅有十几年历史的中国股市。事实上,被上诉人买入、卖出股票,很少受公告的信息影响。相当一部分投资者,明知有虚假陈述,仍认购600065股票。由此可见,大庆联谊三次揭露虚假陈述侵权行为,都没有引起被上诉人的关注和股价的大幅震荡,这是中国股市当年的特点。因此导致,虚假陈述被揭露,对股票价格没有产生显而易见的结果,无法认定投资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最后,大庆联谊主张,投资者的交易损失源于高价买入、低价卖出,取决于交易的时机和价格,这是无需争议的常理。欺诈上市被揭露,不但没有出现股票下跌、跌破发行价的后果,反而随“5.19”行情与上证指数同步上扬,被上诉人在11.80元/股之上卖出股票的损失与欺诈上市无因果关系。
据上诉人称,对被上诉人来说还有一个难以排解的隐忧,这就是一审判决查明的虚假陈述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参加本案诉讼。大庆联谊的最大股东,在一审程序承认自己实施了欺诈上市等侵权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诉讼义务和后果,并与几位一审原告和解、调解了纠纷。由于二审的被上诉人未将实际控制人列为共同被告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案外人,不能在二审程序参加调解。被上诉人势必在二审终结后,再次面对另一起关联诉讼。
二审法院,在三日内开庭审理了大庆联谊上诉的92宗案件和五名投资者上诉的案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尚未通知何日宣判。
(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