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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的社会不再缺少富豪———在7万亿元的储蓄存款中,不到20%的富人占据了80%以上的份额;但慈善家依旧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稀缺资源。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数据表明,十年来其获得的70%以上捐赠都来自港台与国外,国内富豪的捐赠不足15%.(12月5日央视《新闻会客厅》)
如果越来越多的富豪选择做慈善家,这无疑是社会的福音;政府建章立制、制定政策,为催生慈善家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也很必要。然而,呼唤富豪成为慈善家总有些好高骛远的意味。
富豪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于个人道德良知而自觉承担的积极责任,比如将个人财产捐助于社会慈善事业;另一类是在外部强制性制度约束下不得不承担的消极责任,比如纳税。富豪们可以以卡耐基为标杆,实践“将超过家用之外的个人财产当做使全社会受益的信托基金”这一道德原则;也可以选择不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是自愿的;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可以强迫富豪向公益事业捐款。
显而易见,积极责任是富豪们作为慈善家的社会责任,是否承担这类责任完全在他们的自由选择范围之内。消极责任是富豪们作为公民的社会责任,是不可自由处置的义务。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慈善家是对富豪的“高要求”;做合格公民是对富豪的“底线要求”。
而现实情况是:富豪们非但普遍达不到“高要求”,而且连“底线要求”的达标状况都令人堪忧:占有全民储蓄总额80%的富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到所得税总额的10%;某些频频“上榜”的富豪却一直因为纳税方面的不良记录备受舆论诟病……
事实表明,在考虑是否做慈善家前,富豪们似乎还没有扮演好一个公民的角色。
在“底线要求”达标之前,“高要求”几乎是一种无法实现的奢求。因此,我们应该将做慈善家之类的积极责任留给富豪们的良知与心志;同时,政府需要通过改革目前的税赋结构、强化税收的征缴与对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富豪们无法推卸作为公民的责任。
□毛飞(北京公务员)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