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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工的问题上,一些人包括媒体容易犯“幼稚病”,说出一些不符合实际、幼稚可笑的话来。
比如,最近某报有篇题目叫《找工真的比维权重要?》的文章,批评农民工热衷于招聘信息,对有关部门的“农民工维权宣传”很冷淡。依我看,文章提的问题根本就是个伪问题,道理很简单,对一个离乡背井的农民工来说,找工毫无疑问要比维权迫切和重要得多。工作还没有着落,肚子还没填饱,谈什么维权?报道说出这些话,真有点“饱汉不知饿汉饥”的味道。
再比如,有人针对许多农民工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撰文呼吁农民工“别忘了签劳动合同”,并对此提出解决办法,基本思路是“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我觉得,如果单按照上文的思路来解决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的问题,恐怕是缘木求鱼。签订合同,须农民工和雇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才行。问题的关键恰恰就在这儿:绝大部分雇主压根儿就不想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农民工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不接受,再到别处找工,要么接受,在没有劳动合同保障之下做工。农民工不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意味着什么,已不言自明,无须赘言。所以,即使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了,知道了“口头协议”靠不住,也明确向雇主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结果又怎么样呢?情况恐怕并不会有根本性的好转。
在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甚至完全是用人单位市场的现实条件下,农民工并没有多少可以讨价还价的资本和余地。大部分农民工实际上只能选择委曲求全,不管怎样,先找个地方做工。因此,我们就不难明白,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维权缺失等之所以成为问题,其根源主要不是由于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强,而是由于处于“强势”的用人单位根本就不把农民工权益放在眼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只是强调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呼吁他们增强法律意识去维权,而对用人单位无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无可奈何,那显然是顾此失彼。农民更需要的是强制性保护,即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
《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07日 第十五版)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