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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8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此外,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指引还对上市公司预告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审议的事项及相关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证监会7日发布了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文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赋予了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五个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这些事项必须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这些事项包括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
新的规定还要求上市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
(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