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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报道
两次论证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称“中消协”)再一次将注意力锁定在金融行业上。
2004年12月4日,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下称“浙江消协”)公布保险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将保险业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
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陈剑表示,数年来,他们不断收到保险业方面的投诉,其中多数为不合理的保险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他说,“过去一直以处理投诉个案为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共性的东西。”
与此同时,中消协开始着手公开征集不平等格式条款。在涉及保险方面的来自17个省市的34封信件中,就发现了64条线索,中消协从中筛选出20条线索,进行法律论证。
几个月来,中消协联合浙江消协进行调查。为了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中消协决定举行论证会。由于涉及到保险领域专业知识,中消协邀请参加论证会的人员,除法律方面的专家外,还有保险领域的专业人士,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就是论证会一员。
陈剑还称,为保证论证会的严谨性和专业性,他们前后经过了两次论证。他说,“一般领域的论证会我们只开一次。”
中消协点评意见称,寿险公司的格式合同存在四大问题:单方面调整费率,不告知消费者;条款措词费解,无理削减理赔额度;医疗保险理赔手续繁琐,“口头规定”刁难人;私自制定“土政策”,拒绝赔付医疗费。
浙江消协则针对财险公司的合同条款提出了六条意见: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标准;单方规定管辖法院,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残车折旧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争辩“霸王条款”
中消协一言既出,争议四起。
中国人寿新闻发言人兰亚东表示,如果将保险格式合同斥之为“霸王条款”,太过简单。
他说,对于寿险公司单方面调整费率一事,必须分两方面看待,“当一份合同结束后,第二年签订新的合同时,保险公司有权调整费率来覆盖风险,固化合同费率不符合寿险基本理论”。
但陈剑说,投保人有权知悉费率调整的情况,无论出于保监会统一修改,抑或保险公司自身原因。陈剑还特别指明,许多格式条款规定,变更费率可在不通知投保人做出选择的情况下,自动进行,“这显然违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对这一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坦言,中消协提出的某些问题确实存在,但对整个行业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主要问题是操作上的不规范,并非条款的问题,目前各家公司的条款都是要在保监会报备的,绝不属于不平等条款。”郝演苏说。
另一项最大的争议是,对医疗险赔付是否应该扣除互助款。
上述中消协人士称,投保人参加工会互助,与投保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他们分别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投保人互助补贴中的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中消协这位人士说,“保险公司通过特约条款的设置减轻保险责任,并用补偿原则进行解释,违反了诚信原则。”他还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应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兰亚东表示,保险基本原理要求保险赔付采用补偿原则,如果放弃这种原则,可能会引来投保人的诚信危机。目前,保险领域存在大量骗保事件,这实际上已经损害了保险公司合法利益。
“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者,有权利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接受这一原则,可以购买给付型的险种。”郝演苏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做出这样的限制,不该被称做不平等条款。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则表达了谨慎的看法,“对于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被保险人,在费率或保障额度上可以做些调整。”
多家接受采访的保险公司人士还表示,保险公司合同条款多属“国际惯例”,因为中国的保险产品基本都是“舶来品”。
这一点在车险设置免赔额上反映最突出。
上海大洋保险公估公司董事长许跃宁不赞同将此项列入“霸王条款”。他认为,如果国家强制规定所有车辆必须投保,而没有给予投保人投保的自由权,则肯定属于“霸王条款”,但目前车险不属于强制性险种。
许举例说,在美国,工程险基本设定了10万美元免赔额,因为保险是为覆盖偶然性的风险,“如果所有损失都要赔付,工程本身的风险性将决定赔付无处不在,这不符合保险原理”。
“但国外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个选择的权利,如果投保人要求覆盖所有的风险,也可要求保险公司对小额损失赔付,只是费率不同。”许说。
保监会一人士则说,以往车辆保险大多是保险公司赔本赚吆喝,适当提高费率有利于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但还应该鼓励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通过竞争来淘汰服务较差和费率较高的公司。
对于以上“国际惯例”的说法,陈剑认为,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首先要有法律依据,在国内就要以中国的法律为基础。
(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