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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存在六大霸王条款 无责司机索赔受阻
  时间:2004年12月09日09:53      作者:孙金凤 张玉玮 我来说两句我来说两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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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没有责任,我们不能赔您的损失。您该找对方保险公司去索赔。”“先去定损中心定损,然后才能赔偿您呀。”如果,您跟保险公司打过索赔交道,这可能是您听到过最多的话。这两个理由已经成了大家默认的规则。

  可是,魏双明交通顾问公司的魏双明先生说,再听到这样的话时,您可以说:不!

  无责司机索赔受阻

  今年6月份,李先生在晚上开车回家的途中正常行驶时,被一辆随意并线的桑塔纳车撞到,造成自己受轻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血液测试,对方司机张某当时属酒后驾车。交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司机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虽然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还了李先生一个公道。但是随后发生的事情并没有让李先生高兴。

  算上修车和住院,李先生自己垫付了近两万元。由于对方有酒后驾车的情节,根据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对方承保的保险公司拒赔。而对方司机张某也总以各种理由不给李先生赔偿。李先生找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由于他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没办法,现在张先生只能隔段时间就给张某打电话索赔,可总是得不到明确的答复。难道李先生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专家提出“代位求偿”

  魏双明说,其实像李先生这样的遭遇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多数的情况下,车主只能自吃哑巴亏。按照目前的规定,到保险公司索赔遵循的是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说投保人依法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转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来赔偿。根据这个原则,对于无事故责任一方的车主,就不能得到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赔偿。

  在遇到交通事故时,经常出现对方耍赖或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那么对于事故无责车主来说,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如果发生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新交法的规定,即使机动车无责也要按照国家最低的赔偿标准给对方赔偿,那么机动车一方的车主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只能自掏腰包。

  魏先生说,实际上对于无责司机保险公司就不给赔偿是一个误解。保险法中有一个“代位求偿”的原则。

  所谓“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根据这个规定,即使是无责司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可以再向事故的另一方追讨赔偿。

  无责司机也可索赔

  魏双明说,遇到车主无责,对方又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车主可以先向法院起诉对方,法院遇到这种情况会出具“执行裁定中止书”。车主可以拿着中止书和相关票据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索赔。车主要跟保险公司签订“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赔偿了车主的损失后,可以以车主或保险公司的名义向事故的另一方追偿。

  魏双明说,“代位求偿”的规定自保险法出台之时就有,可保险公司和理赔部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客户讲清楚,多年来就形成了这样一个认识——无责司机保险公司不赔偿。

  魏双明先生很遗憾地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司机为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过质疑,更没有司机因此起诉过保险公司,反而这种认识逐渐被车主们接受,实际上很多人都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定损可以不找保险公司

  北京的王小姐新车开了不到4000公里,就被别人追了尾,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

  肇事司机提出,王小姐的车应当由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然后按照定损的价格进行赔偿。王小姐同意了对方的提议。但保险公司定损的修车价格与专修厂开出的价格相差一倍多。

  无奈之下,王小姐自行将车修好后,将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王小姐提出:“我的新车被撞了,保险公司给我的车定损只有5000元,而实际修车费花了1万多元。”

  朝阳法院对王小姐的车辆损失问题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一是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二是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所以,对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不予采信,依法判处肇事司机按照王小姐的实际修车费用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定损不合理

  这是魏先生代理过的一起保险赔偿纠纷案。魏先生说,在现在的理赔过程中,定损是双方比较容易起争议的环节。按照现在的规定,定损都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但实际上,魏双明说,定损应该由有法定评估资质的机构来承担。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部门,而他们定损多少公司就要赔多少,难免有偏袒之嫌。

  魏先生分析,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如果他们将定损和赔偿二者兼顾,“一手托两家”,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魏双明说,保险公司所确定的车辆损失只能当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确定损失的参考依据,只有双方都确认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但是现在在定损的时候,往往是由保险公司说了算,显然是有失公平的。魏先生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是,引入独立的第三方。

  除了事主认可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以外,一是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确定的实际损失价格为准,二是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价格为准。

  定损标准千差万别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具有资产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主要包括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各区县所属的价格事务所以及一些专业公司。他们都是由北京市发改委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并且取得了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同时,这些单位也是法院认可的评估资质单位。

  而目前的情况是,北京人保、平安、太平洋、华泰及中保等多家经营车辆损失理赔的保险公司,在定损时不仅各公司间的标准不一,即使是同一公司,不同的人也能给出不同的价码。

  因此,有关专家呼唤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将交通事故损害车辆的定损和理赔制定出统一标准,授权具有资产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或公司为事故车辆定损,然后再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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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险存在的六大“霸王条款”

   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调查了十家保险公司开展车辆损失保险业务采用的格式合同,结果发现这些合同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条款。12月4日,中消协公布了在这次不平等条款的征集调查中,消费者普遍反映的车辆保险中的六大“霸王条款”。

  一.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

  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消费者点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是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上述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条款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二.单方强行设置绝对免赔率

  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

  消费者点评: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如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三.车辆残余作价归被保险人

  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消费者点评: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何处理受损车辆应由双方协商决定。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四.单方规定争议管辖法院

  保险条款中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选择下列两种方式解决: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二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点评:该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五.降低施救费用限额标准

  保险条款中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消费者质疑:保险人可对此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六.自设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消费者质疑: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两年内提供有关资料,保险人必须给予赔付。上述条款属保险人自设条件,免除其自身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 责任编辑:胡立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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