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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9日电 光明日报消息,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副局长熊跃辉指出,目前中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四个主要难题。
地方政府和企业缺少生态保护意识
一些地方政府在宏观决策中,重资源开发,轻生态保护;重项目审批,轻环境监管,对环境管理、环保执法行政干预现象较为严重。很多矿山企业不知道要履行环保手续,要进行矿山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的相关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
目前,中国大部分地区没有形成矿山环境保护统一监管体系,没有真正落实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的责任人。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项目及办理相关证照时,未将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作为前置条件,使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在很多地方出现“真空”。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薄弱
矿山多处于偏远地区,污染排放在初期往往不易被发现,这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带来了更多困难。环保部门普遍存在人力、经费、监管装备严重不足、执法手段无法保障等问题,执法者往往感到力不从心。
矿山生态环境历史欠账无人管
由于历史原因,不少矿山未预留生态恢复治理资金,地方政府也未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职责,造成许多矿山生态环境被破坏后,治理无人“买单”。
据介绍,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下一步将采取三大措施,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首先是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制度。其次是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同时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第三是明确地方政府是当地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落实实施治理的主体。同时建立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市场机制,秉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渠道融资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
(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