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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问:我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该上市公司大股东欠款久拖不还,作为该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马辉律师答: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融资和再融资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一些上市公司高溢价发行的资本公积金是中小股东的血汗钱付出的,因此控股大股东利用一股独大的优势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损害的不仅是上市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公众利益,是一种非法的侵权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这样的恶意侵占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如果只是“限期整顿”或象征性的罚款,则不足以对这些控股股东以震慑力。那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流通股股民该如何维权呢?
一、流通股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之一、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规定的合法权利,对控股股东的侵权行为,可以向上市公司大股东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要求追究公司董事的责任。《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这些是流通股股东提起侵权之诉的直接法律依据。
二、在通过民事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前提下,要综合运用其他途径和手段来进一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别对一些国企改制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提起侵权之诉的同时,也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公安、司法机关举报或控告。我国《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如果该公司的有关主管人员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牟取非法利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令人遗憾的事,在如此众多的大股东侵占事件中,不但行政处罚力度太轻,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凤毛麟角,使得控股股东的违法侵占行为有恃无恐。
三、对大股东的恶意侵占行为,还可以通过如下的非诉讼手段予以维权:流通股股东可联名致函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要求公司加大对控股股东追索欠款的力度,也可联名向欠款的控股公司发追索函,要求欠款人立即归还所侵占的款项。当然流通股股民也可向一些专业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如股民呼叫服务中心、证券律师事务所咨询,要求对大股东的欠款进行追讨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帮助。如大股东还是久拖不还,作为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也可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欠款的控股公司工商注册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实行破产清算还债。
广大流通股股东要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流通股股民持股较为分散,目前又缺乏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和手段,而专业知识的缺乏和维权成本的高昂使得明知自己的血汗钱受到了剥夺而选择了沉默。在此,本律师呼吁有关各方要加强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特别要对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在上市公司股东会表决机制中的作用重新定位,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投票权的征集制度,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使广大流通股股东通过有效渠道对公司的融资和再融资等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嘉宾简介
马辉律师从1989年开始任专职律师,2002年进入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合伙人。马辉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各类经济纠纷案,并办理过多起证券交易侵权案件及融资纠纷案件。
( 责任编辑:紫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