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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对策

BUSINESS.SOHU.COM 2004年12月9日15:26 [ 杨晓嘉 ] 来源:[ 证券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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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独立董事托管制度。在独立董事制度实现法制化和独立董事职业化以前,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方法就是建立独立董事托管制度,即在证券监管部门的引导下,由上市公司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委托行业协会或同业协会等非盈利、自律性的社团组织,对公司的独立董事进行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

  ●建立独立董事保险制度。为了弥补独立董事因正确履行职责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建议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金额相当于独立董事一届的薪酬总额。

  ●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和信息披露制度。由管理部门(如证监会、交易所、独立董事的自律性社团组织等)以及其他独立的中介机构设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部门对独立董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记入人才库。而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则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

  自2000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四年。经过四年的实践,这位“西方来客”渐渐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使得大家对其有了更理性的认识。众多专家学者纷纷站在各自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虽然各方的观点不尽一致,甚至针锋相对,但对于进一步研究独立董事制度和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来说,无不有所裨益。笔者在对湖南省22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经过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并参考借鉴了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最后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愿与大家商榷。

  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行情况

  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逐步建立。截至2004年9月30日,受调查的22家上市公司都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聘请了2至4名不等的独立董事。其中,有13家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了公司董事人数的1/3,基本符合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余9家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尚未达到1/3的要求。

  2、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提升了上市公司的决策水平和能力。在受调查的已经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22家公司中,有77%的公司认为,独立董事的引入,对提高公司的决策水平和能力具有较大的作用。从独立董事的学历和职称水平来看,22家上市公司共聘请独立董事69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37人,占53.6%;具有高级职称的61人,占88.4%。而在其余148名非独立董事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仅11人,占7.4%;具有高级职称的仅97人,占66%。独立董事的学历和职称水平明显高于非独立董事。从独立董事在历次董事会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来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议上共发表反对意见6条,发表建设性意见128条。可见,独立董事在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能力方面,确实具有较大的积极作用。

  3、目前,独立董事制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权力的作用不大。在受调查的已经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22家公司中,有75%的公司认为,独立董事的引入,对制衡公司控股股东权力和防范公司内部人控制方面,作用不大。事实上,22家公司中,有8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问题;有6家公司存在违规担保问题;有5家公司存在违规委托理财问题;有两家公司存在帐外经营问题;有一家公司存在因虚假陈述而多次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问题;还有一家公司因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已经超期2年没有换届。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独立董事目前对制衡公司控股股东权力和防范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作用确实不大。

  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1、独立董事职责不明,角色定位不准。 我国采用的是二元制治理模式,是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多年的实践当中,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使得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愈演愈烈,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为进一步强化监职,监管部分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却暴露出其职责不明,定位不准等问题。

  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职责不明确,各个上市公司仅仅是在公司章程中原则性地将其界定为: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就关联交易、重大收购等发表独立意见等。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行权与监事会又有很多雷同之处,职能重叠。如检查公司财务、提议召开股东临时大会等。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事后监督,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监督失效。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能够参与决策全过程,按理说,其监督具有不同于监事的事前和内部监督的特点,但由于职权的限制,使其具有的不同于监事的优势也就消失了。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强。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就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即独立董事应是独立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人员,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只有这样,独立董事才有可能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及时制止、纠正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高管人员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否则,独立董事就有可能受到自利动机的驱使,以独立人格和中小股东的损失换取个人经济报酬最大化。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在其发源地美国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以破产的安然公司为例,在安然事件爆发前,17名董事会成员中,有15名为独立董事,其中不乏社会名流,包括美国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秘书长,美国商品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前主席,德州大学校长,通用电气公司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英国前能源部长等等。安然公司的独立董事们从安然公司直接领取各式各样的收益,仅在2000年,安然公司召开了九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每人接受了公司7.9万美元的薪金。安然共签署了七份涉及14名独立董事的咨询服务合同,还有许多项与不同独立董事所在企业进行产品销售的合同,或是向一些董事任职的非盈利机构捐款。安然董事会被人称为“有浓厚人际关系的俱乐部。”安然公司独立董事同公司内部人一起通过各种方式从公司猎取收益,直至公司破产。

  在我国,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实践中,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从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中查阅,独立董事年薪高低不一。如,宝钢股份(600019)(相关,行情,个股论坛)独立董事年薪人民币为20万,中国联通(600050)(相关,行情,个股论坛)为8万,上海汽车(600104)(相关,行情,个股论坛)为3万,前不久爆出债务丑闻,董事长外逃的啤酒花股份公司,其独立董事年薪为5万等等。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及各个上市公司根据该《意见》制订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和薪酬制度,恰好是没有解决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独立董事的选聘和薪酬待遇,与公司控股股东存在着极强的关联性。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独立董事是很难发挥人们预期的作用。

  3、低估了独立董事的自利性。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就是独立董事属于“社会人”或“社会价值人”,即通过担任独立董事,实现个人价值,获得崇高地位,赢得良好声誉,并在声誉机制的作用下,获取就聘公司之外的利益。只有这样,独立董事在利益和声誉之间取舍时,才会优先选择声誉,始终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否则,独立董事一旦沦为“经济人”,就很有可能被公司控股股东或高管人员所“赎买”,而成为“皇帝的新衣”。

  4、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不高。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是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有效发挥的必要条件。然而,从22家受调查的上市公司来看,曾经有5个独立董事没有出席过一次董事会;现任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平均出席率仅为64%,出席率最低的为25%,仅仅是参加了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于这种连例行的董事会会议都不能参加的挂名董事,公司不仅不予以追究,有的甚至是暗自感谢独立董事的“配合”。公司出了问题,受到立案查处时,独立董事既没有出席相关会议,又没有在相关记录上签名,正好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加上相关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健全,民事责任也无法追究。挂一个独立董事的头衔,不用做任何事情,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就能领取几万元钱津贴。像这样一种不仅不利于调动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反而抑制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发挥的制度安排,只会使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

  5、对独立董事的指导督促不力。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对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的创新。从理论上来讲,这种创新有利于弥补监事会事后监督的不足。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并不像期初所期望的那样。这其中除了上述原因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证券监管部门在推出独立董事制度以后,忽视了对独立董事的行政指导与监督,过于相信和依赖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自觉发挥。没有想到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和独立董事本人,都会存在或者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也需要不断“中国化”。

  6、客观原因制约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实际上很少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他们所了解的信息大都来自现任经营管理层的介绍和相关记录,所获知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歪曲等可能,从而影响其独立性。 另外,独立董事常常是另一些企业和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他们往往没有时间来完全了解公司的情况。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存在管理经营绩效评估机构和相当完善的经理人市场,独立董事多由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如已退休董事和其他公司的董事)。在我国,职业经理阶层远未建立,独立董事资质评定机构缺乏,尚未形成成熟的代理人市场,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多为学者或名流,就专业素质而言,往往只具备丰厚的理论知识但缺少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对公司经营业务的敏感度也不够,未必能很好地履行职责。

  上述种种客观原因制约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作用的发挥。

  综上所述,一方面独立董事这一西方“舶来品”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才能在中国的土壤上生根发芽。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又要防止变了味的独立董事制度,防止出现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的情况,要还独立董事制度的“本来面貌”。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1、科学界定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其首先是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依法享有决策权,并对自己所作出的决策负有法律责任。同时,独立董事又区别于其他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特别是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人员,负有监督公司控股股东与高管人员,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职责。其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与公司监事会的区别在于:独立董事可以利用其参与决策的优势,主要对决策过程实行监督,重点监督控股股东与高管人员是否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是事前监督。监事会作为一个常设性监督机构,可以利用其时间多,条件好的优势,主要对公司执行情况实行监督,重点监督公司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公司章程的情况;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情况等,是事后监督。因此,应该赋予独立董事区别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职权:一是知情权,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决策所需要的一切信息资料;必要时,有权要求公司高管人员作出解释或聘请专业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二是决策权,独立董事有权参加董事会,并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发表独立意见。三是监督权,独立董事对有损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具有否决权。四、有权以其名义向社会股东征集投票权,参与股东会的投票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之股东会表决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流通股东另行表决之事项,有权以其名义向社会征集投票权,代理出席股东大会,实现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之更广泛的参与。

  2、建立独立董事托管制度。从长远来看,应该着力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独立董事队伍,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实现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但从近期来看,在独立董事制度实现法制化和独立董事职业化以前,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方法就是建立独立董事托管制度,即在证券监管部门的引导下,由上市公司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委托行业协会或同业协会等非盈利、自律性的社团组织,对公司的独立董事进行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包括独立董事选聘办法的制订及其独立董事候选人员的推荐;独立董事工作考核办法的制订及其对独立董事工作的考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设计及其薪酬建议和代理支付;独立董事的持续培训和实时咨询等。独立董事的自律性社团组织根据上市公司的委托,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实行专业化管理。

  建立独立董事托管制度,一是有利于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将独立董事的选聘与薪酬待遇,交由自律性社团组织管理,能够剪断独立董事与公司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的关联关系,减少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人员的依附性。二是有利于抑制独立董事的自利性。让自律性社团组织统一把关,将声誉扫地的人拒之门外,能够有效抑制独立董事的自利性,提高独立董事的声誉价值。三是有利于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由自律性社团组织制订统一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制度,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考核,和提出合理的薪酬建议,从而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发挥出独立董事制度应有的作用。

  具体的做法是成立独立董事的自律性社团法人(或在原有类似社团法人基础上扩大业务范围),由监管部门引导上市公司社团法人签订委托合同,将公司独立董事委托社团法人管理。社团法人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如下工作:一是成立独立董事选聘专家小组,负责制订独立董事选聘管理办法,并依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对申请进入独立董事人才库的人员进行审核,并根据各上市公司所需独立董事的专业、年龄等条件要求,负责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二是成立独立董事考核与薪酬专家小组,负责制订独立董事考核办法和薪酬方案,并据此对独立董事进行考核,向独立董事就聘公司提出薪酬建议。三是制订独立董事持续培训计划,并组织专家对独立董事进行持续培训,或组织考察学习等。

  3、建立独立董事保险制度。在国外,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去买保险,因为独立董事有一定风险,需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这种保险在国外是为了确保法律惩罚的可控制性,鼓励人们去当独立董事。

  在中国,独立董事不独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如果发表和董事会不同的意见,下届董事会可能不聘其为独立董事,从而失去了一份可观的薪酬。为了弥补独立董事因正确履行职责而遭受的损失,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建议要求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金额相当于独立董事一届的薪酬总额。这样的话,独立董事发表与董事会不同意见,即便因此下届董事会不再聘其为独立董事,从而失去了一届(三年)独立董事薪酬,但可以通过保险索赔得到弥补。这种保险,是为了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发表公正独立的意见,与国外的独立董事保险形式相似,但出发点不完全一样。

  4、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和信息披露制度。

  (1)由管理部门(如证监会、交易所、独立董事的自律性社团组织等)以及其它独立的中介机构设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建立独立董事的诚信档案。管理部门对独立董事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个人信用、个人业绩和个人声望等,考核的结果及时记入人才库。人才库全国联网,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上网查询。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才库中选择。

  诚信档案建设有助于信用意识的培养。一方面,上市公司能够随时了解专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资产和负债)和信用记录,为寻找适合自身的独立董事提供了有效渠道,同时防范了风险———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任职的机会将大大减少;更重要的是,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所作所为将被准确地记入信用档案,不守信的独立董事一旦发生非法获益或严重失职行为,将给自己留下不良信用的烙印,在为了获益所支付的成本远远大于非法收益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将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2)要求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进行强制信息披露:一是有关独立董事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所处的现有全部职位及服务时间等);二是独立董事是否持有公司股份及其他利益关系 ;三是未来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信息。独立董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

  只有这样,独立董事制度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推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

( 责任编辑:紫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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