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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态度: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汤维建教授认为,正是我国现有证人(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软弱无力,才导致了鲍宇和他的同事的窘境。
汤维建教授说,就司法而言,举报人和证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支柱,其不同在于,诉讼发生前,叫举报人,诉讼发生后,举报人可以转为证人。在国外,有严格的法律和法律程序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律和法律程序的某种缺失,导致我们现行司法体系对二者保护不力,以致出现很多人望“举报”而却步的情况,同时,因为举报和出庭作证而遭遇打击报复的例子屡见不鲜。
国外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证人保护制度,如美国“吹口哨人”保护制度(在西方,人们把揭露问题的人叫做“吹口哨人”)。1976年,美国成立了“政府责任项目”,主要工作是协助美国国会建立并完善“吹口哨人保护法”。目前,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吹口哨人保护法》在美国的42个州内适用,保护规定非常细致。比如,该法案规定,政府在雇用一个雇员时要在劳动合同上写明,不能因为这个人揭露了政府内部存在的问题,如腐败、渎职等而被解雇或变相解雇。
汤维建教授说,对证人、举报人的保护不只限于刑法上,也表现在民法和行政上。
我国刑法有“打击报复证人(举报人)罪”,但实践中出现“合理利用”这一罪名的界定标准而逃避打击报复犯罪惩处的例子,这表明现有标准有需要优化的地方。而国外有些程序上的保护,如模糊举报人或证人的声音等措施,对于“吸引”证人出庭作证十分必要。
在民法上,国外有对举报人或证人的合理损失予以补偿的规定,目前在我国还没有被广泛认同和引进。
在行政上,国外方便证人和举报人,实行诸如迁移户口、改名等相应保护措施。而在我国,这些方面也有尝试,主要是针对所谓“线人”,但还是不够。
保护不足,导致我国目前在鼓励举报或出庭作证方面面临很大困难,其主要表现一是很多人不愿意作证,二是很多人不愿出庭作证,三是出庭作证不真实。
汤维建教授说,目前我国在保护证人或举报人方面也在进行探索和努力,比如高法出台过一些司法解释,加大对举报人或证人的保护力度,并已在讨论修改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以及完善证据法等措施,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包括引进证人的特权保护制度等,承认证人或举报人的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记者手记:举报人渴望更多关护和认可
“我们怎么办,谁来管我们?”在和鲍宇的多次通话和三次见面中,他不断地把这个问题提给我。
认识鲍宇是今年七八月份。当时我正在追踪报道审计署列出的审计清单涉及的案件,其中一篇就是交行锦州分行假核销案。一天,我突然接到一条短信说,他本人就是假核销案的举报人,问我们能不能关注一下他们举报后的命运。
鲍宇和他的两个同事的生活,因为“把领导告了”而完全改变。他曾经被几个不明身份的人袭击,几个举报人都有过接到恐吓电话、出门被跟踪的经历。
举报后的15个月,三个人惶惶不可终日。他们曾去过很多部门申请保护,但始终没有找到一个地方明确答复可以保护他们,似乎谁都管不了这件事。
鲍宇和他的举报伙伴们的要求听起来不过分:“我们只想回到普通人的日子,不必光天化日下走在马路上还要一步三回头。”
2004年11月26日,交通银行总行监察室的干部告诉三个举报人,“请三位同志回风险处原岗位上班,补发停职期间的工资”。
听到这个消息,我以为他们那种愁云密布的日子该结束了,但他们自己却还是没有高兴起来。
鲍宇在电话里淡淡地说,“虽说案子已经查实,但至今也没有哪个部门、哪个领导对我们说一句肯定的话,‘你们做得对’。我们所遭遇的打击报复,也没有谁出来纠正。你说我们这事能算完了吗?”
几个月来,我又想知道三个人的近况如何,又怕和他们联系,因为我帮不了他们任何忙,既不能给他们申请到保护,也不能替他们争取到有关部门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