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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阵子报上有一则新闻,说的是上海,一个市民将一个厂子告下了,认为他的邻居即这个厂子里的路灯太亮,严重影响了他的休息,诉状要求该厂停止“光污染”,并要求象征性地索赔精神损失费一元。官司打赢了。厂子的路灯不会再干扰这位原告的休息了。
看后十分感慨。毕竟,像上海这样的城市中这样高素质的市民还是为数寥寥。为几盏路灯,为路灯射得睡不着觉便惊官动府到法庭上要个说法,实在难得。我的意思是,如果国民都有这样的法律素质并据理力争,依法维权,我们的社会走向文明的历程就会大大缩短,我们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素质就会快速提高。比如这“光污染”,我想,我们实在是司空见惯了。
我印象最深的是玻璃幕墙。仅仅数年,大都市高楼大厦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同时,也出现了大批“先进”的玻璃幕墙。这个东西看起来很好看,但其弊端又特别显著,说白了,这便是“光污染”。太阳之下,这种玻璃墙反射的光,会晃得人睁不开眼,有的还导致车辆相撞或撞人等交通事故的发生;当然,如果附近有居民,就会一天到晚受着“光污染”的罪。对此,有一段时间,舆论也曾谴责过。但我的印象是,谴责也就谴责了,玻璃幕墙——尤其是已经造起来的,仍然巍然不动,依然故我。也就是说,你说你的,我行我素。“光污染”仍在污染着,“光霸权”仍在霸权着。
对,我这里说的是“光霸权”,说的是蛮不讲理、弱肉强食、大鱼吃小鱼、嘴大压死嘴小的“霸权主义”!
不错,城市要建设,要改造,要“升级”,房地产生意要做,要“拉动消费”,这些都对。但是,这些,都不能作为借口来侵害平民百姓的利益。或者说,都应当依法维护涉及到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说大,很大;说小,又很小,几乎就是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同义语。因此,新一届中央政府才反复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群众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再进一步,依照宪法和法律,人民群众拥有自己应当拥有的权利,包括采光权和日常生活不受干扰和破坏的权利,谁破坏,谁用任何堂皇的借口破坏,都不行。也就是说,只要事关群众,就应征得群众的同意。比方说,要造一幢有玻璃幕墙的大楼,你就得“问邻”,而不能“目中无邻”,更不能“以邻为壑”!可是,这些年,有谁这么去做了?没做的结果便是,平民百姓受欺负,受损害,受侮辱。不仅玻璃幕墙,包括拓展马路,在马路旁边辟出一块地用于存放越来越多的小车;包括有些小区将房子卖给业主后又改变小区规划,造成遮光、绿地面积减少、生活密度无端增大;包括前一阵子的野蛮拆迁——一声“征用”,急急如令,乃至野蛮手段跟进……所有这些,说到底,都是一个词闹的:霸权!光霸权、路霸权、密度霸权、空气霸权、污染霸权……如此等等,一个共同点是,根本没想到要问问邻居,伤害人家没有;根本没去想想,自己倒是快活了,是不是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尤其是平民百姓的痛苦之上了?!不客气地说,在这样那样的“霸权”者心中,确有一堵墙,一堵玻璃幕墙,将自己和人民群众隔开了!
这种种“霸权”,是什么呢?说穿了,是一种权力至上、金钱至上的表现。逃不出这二者。有的是手中有权,我想咋办就咋办;有的是兜里有钱,我咋办就咋办了,咋的?一幅“生活沙文主义”、“社会霸权主义”嘴脸。一幅违反人情、人性、人道主义,侵害人的尊严的蛮横架式!
我以为,我们应当有人去管一管了。讲“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要体现在时时事事处处。尤其是这类带“隐形”性质的、人们从计划时代就司空见惯且习以为常的!有效的办法是两种:一方面,平民百姓依法维权,用打官司来解决,如本文开头所举的上海那位市民;一方面,是事先就依法办事,比如,做大项目、大工程时,搞听证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只要事关老百姓的利益,就应以“老百姓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为标准,听百姓说话,让百姓表态,真正把百姓当主人,尊重他们,让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力。
手头有一材料,说的是德国。“无论是在柏林还是在汉堡,小区规划信息完全公开,而且在确定下来之前,欢迎市民参与提出建议”;“德国的城市规划非常细致。比如规划某一条街,会讲明哪里要盖房屋,哪里有草皮;房屋的外形是方形的还是圆柱形的,有多少层高,等等。而开发商的设计空间,只能是在此范围内,作内部结构设计的选择”;“至于小区的道路及服务设施设计就更有意思,一般都要采纳当地居民的建议——按设计师们的话说,因为他们是真正住在这里的人,最有发言权”。
最有发言权的是住户,是平民百姓!说得真好。这里有的,是平等,是人权,是人的尊严和权力神圣不可侵犯,而决非“霸权”!我想,我们一天到晚在学先进,这绝不是指盖多少漂亮却损害人民利益的高楼大厦,而是指真正的平等尊重人,尊重每一个人的先进理念,这才是最最重要的,才是最最先进的啊!
让生活中的各种各样带着权力和金钱烙印的“霸权”,从我们的庸常生活中走开!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