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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股市缺少投资回报这样一个现实,最近一个时期,管理层一直强调要通过增加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来增加股市的投资回报。也正因如此,投资者终于看到在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里,“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的提法终于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而根据《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把上市公司再融资与现金分配结合起来,这个思路无疑是好的,其本意也是为了增强上市公司的回报意识,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回报。不过,仔细研读《若干规定》的具体内容,这所谓“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其实犹如“挠痒痒”似的,很难体现出多少“积极”的意义来。按照《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进行再融资,这一规定显然给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逃生留下了很大的口子。其一,在最近的三年里,上市公司只要有一年进行了现金分红,那么,这上市公司就可以进行再融资了;尽管在最近的三年里,该公司有两个年度都没有进行现金分红,甚至没有进行利润分配。其二,上市公司也不必在意分红金额的多少,哪怕是在最近的三年里,该公司只进行过一次“每10股派发0.10元(含税)”的分红,那么,该公司就同样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再融资了。其三,即便是在最近的三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进行过现金分红,这也无关紧要,只要该公司在2004年的年报里推出“每10股派发0.10元(含税)”的分红方案来,那么,在2005年该公司同样可以进行再融资。因此,面对《若干规定》里的这种“豆腐条款”,管理层这种把上市公司再融资与现金分配结合起来的做法实在是难以体现出多少“积极”意义来,它并不能给投资者带来多少真实的回报,它只是给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玩弄分红游戏的机会罢了。
如何让“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真正地变得积极起来,给投资者带来真实的回报而不是一种分红游戏呢?笔者以为,这应从两个方面来对《若干规定》里的“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进行完善。
其一,对最近三年的分红次数要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的条件为最近三年里的现金分红次数不少于两次,或最近三年连续实施现金分配。如此一来,那些在最近三年里只实行一次分红的上市公司,要想再融资就必须至少再向投资者提供一次现金分红,为此它们的再融资计划就不得不至少要推迟一年。而那些在最近三年里一次都没有进行现金分红的铁公鸡们,它们要想再融资,即便是在今后的日子里每年分红,那也得至少再等上两年的时间。
其二,对每年分红的回报率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分红回报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来说,如果投资者每年投资于它的股票的投资回报甚至比银行存款利率还低,那么,这样的公司显然是没有投资价值的,这还不如鼓励投资者把钱存放到银行里去吃利息。因此,对于这样的公司,其再融资计划是不应该得到批准的。而作出这样一条规定来,显然是有利于防止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的需要而搞“钓鱼似分红”,每年拿出点红利作诱饵,以便最后骗取再融资的资格。
( 责任编辑:张宇 )
( 责任编辑:张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