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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 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当上市公司一遍遍的陈述着监管层的“要求”的时候,上市公司却不断爆出虚假信息披露等问题。是屡禁不止还是不禁不止?中国股市屡屡暴露的信息披露问题反映出的到底是怎样一个问题呢?在众多因信息披露出问题的上市公司中,银广夏显然是这些“问题公司”的“领头羊”。
银广夏于1994年上市,而其虚假信息披露也始于当年的3月15日。在一份公告中公司称:董事局决议出资1000万元收购深圳广夏软盘配件有限公司,控股比例为75%。事实上,此前银广夏已与大股东深圳广夏文化有限公司、香港中昌国际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承包合同,将大股东下属全资公司深圳广夏软盘配件有限公司的资产由银广夏承包经营。
1997年3月17日,银广夏董事局作出对深圳广夏软盘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微型软盘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录像器材有限公司注销的决定,但此重大事项却未予披露。更奇怪的是,在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法人资格后,这三家公司却依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银广夏1999年、2000年年报和2001年中报中。
1997年3月18日,银广夏在未履行资产收购相关程序下,非法收购大股东深圳广夏文化有限公司资产已关停的深圳广夏软盘配件公司,这笔交易使银广夏被大股东“抽血”960万元,直接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此重大事项也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在银广夏1999年、2000年的年报中,均披露了公司1999年筹集的配股资金3亿多元已全部投入承诺的配股资金项目,实际仅投入1.78亿元,其余被银广夏董事局及其控股子公司占用及借款,其中支付董事局经费1200万元。
2000年年报中,银广夏披露:以价值4351万元的超临界萃取设备作为投资,对芜湖广夏华东玻璃制品股份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设立了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公司,公司注册资本7535万元,其中,银广夏持股44.29%,天津广夏持股35%。事实上,直至2001年3月6日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公司才成立,注册资本仅为3148万元,银广夏持股比例为30%,而天津广夏根本没有出资。
通过一系列的虚假信息披露:1998年至2001年期间,银广夏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万元,少计费用49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7万元。7.71亿元的巨大利润“气球”就这样通过中报、年报在股市升空,打造出银广夏“中国大蓝筹股”的形象,让众多投资者怦然心动,掉进陷阱。
2001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闻指出,已查明银广夏公司通过各种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的事实,查明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银广夏公司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
2001年9月10日,停牌一个月的银广夏以跌停板价格复牌,一路狂跌。经过史无前例的15个连续跌停后在10月8日止住跌停。股价从停牌前的30.79元跌至6.59元,近68亿元的流通市值无形蒸发,持有银广夏股票的投资者遭受重创。
银广夏对隐瞒重大事项、虚假披露信息的恶劣做法是“轻车熟路”,从生产到销售、出口,一路假账做到底,性质极其恶劣。但银广夏造假的手段却并不高明,伪造单据使用的伎俩并不难识破,只要到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对账单位查一查,造假者就会露出马脚。但就是如此简单的造假手法为什么能够瞒天过海呢?问题的根源不言而喻。此外,银广夏上市后先后三次配股,从证券市场“圈”走5.74亿元资金。而企业的基本制度没有转变、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频频,“圈”来的钱糟蹋殆尽。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承担会计审计工作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当然难逃其责。在中天勤对银广夏的审计工作中,未履行基本的三级复核制度,审阅与签发均由一人包办,审核工作流于形式。此外,中天勤还为银广夏不实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协助银广夏造假。
最终银广夏没有瞒天过海一骗到底,但是,银广夏案暴露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中一个重要的症结:造假并非一人“功劳”。
虽然中国的上市公司都深谙信息披露的意义与重要性,也清楚自己应该履行怎样的责任,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对本文开头的一段话无动于衷,没有将其视为一种对投资者负责的神圣义务与责任,否则也不会出现银广夏、郑百文、琼民源、天颐科技、东方电子、蓝天股份……,还有最近出现的那个上市仅仅16天就因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江苏琼花。
这些上市公司都栽倒在同一个问题上:信息披露。回溯十年中国股市时我们原本以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可以因一起起造假案的东窗事发而有所收敛。虽然性质不同、时间不同、目的各异,但信息披露问题对股市的冲击却是同样的:投资者的信心一再受到打击。
银广夏案中的中天勤、海关等部门,郑百文案中与其签订承兑协议的银行,与其说这些机构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者,不如说它们同样是造假的参与者。十年来我们始终没有很好解决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问题,一个关键的因素是没有很好地约束信息披露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这是中国股市制度上的一个缺憾、法律法规的却失,也是资本市场不够成熟、参与者素质不够高的表现。
此外,目前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制造虚假信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是一个绝好的资本工具,一股独大前提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人可以经常利用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上获取高额利润,而其中的很多参与者亦可分得可观的回报。同时,造假违规的成本过于低廉,不仅虚假信息被揭穿的比率很小,而且即使被揭露出来其惩罚力度也很小。加之查处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久、联合隐瞒、合伙作弊、地方保护等问题的存在,上市公司制造虚假信息、造假成为了一个可以不计成本的赌博,即使是赌输了,也会是收益永远大于成本的结局。由此可见,虚假信息披露的问题所涉及的要素还有很多,所涉及的利益无法一刀切的纠察清楚。从大的方面来讲,这是一个市场经济不够成熟的重要表现;从小的方面看,则是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素质不够高,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重要体现。
对于如何解决虚假信息披露的问题,有人曾形象的做过比喻:如果把上市公司比作足球,把证监会比作守门员,而地方政府、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银行等都是踢球的人,他们只要把上市公司这个球踢进大门,获得各自利益就是胜利。因此,如果仅仅依靠证监会把不合格的“足球”完全拒之于门外是难度很大的。相反,地方政府、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银行等所充当的角色不应是射手,而是要回到守门员的角色,与证监会联合把好大门。而能够让这些参与者回到守门员角色的力量一定不是政府指令性要求,而是要靠市场化的力量,靠成熟市场环境所带来的自律行为。这无法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商业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
( 责任编辑:马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