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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犯罪事实,最终还是被揭露出来,即使他对此没有一句供认之词。
66万元的赃款,换来的是16年有期徒刑。原合肥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杨世海,因为收受承包商的贿赂,今年8月被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决,以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值得注意的是,此案被告杨世海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时,自始至终对其涉嫌的罪行缄口不语,被称为“零口供案件”。
杨世海在1995年任合肥建材一厂厂长、2000—2001年任合肥市新型建材房屋开发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李某、徐某贿赂34万元。由于上述两单位均为国有企业,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开发工程,国家规定必须走招投标程序。杨世海以“围标”的方式来做。为此,杨召集公司预决算科相关负责人开会,明确要求确保承包商李某中标。经过这番关照,李某顺利地接到该工程。
2000年12月,合肥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属于私营企业性质,杨世海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理。
2002年5月,韦某到杨世海办公室去催要工程款,杨暗示说,公司在绿景家园有5栋楼要开发,其中2号、3号、4号楼马上就要开工了。但是当韦某提出想承建时,杨世海却没有当即表态。
与杨世海打过“交道”的韦某回去后,与承包商徐某一商量,“要想干上这三栋楼工程,必须还得给杨送钱”。于是,他们按照老规矩,以工程造价的3%给回扣。这三栋楼的造价是400万,3%就是12万。韦某和徐某各出了5万和7万,杨世海很干脆地接受了,这项工程韦、徐二人也顺利承接上了。
杨世海的胃口越吃越大。接下来的5号工程,他本已答应给韦某做,而且韦某已经买了标书准备参加投标了。这时,承包商李某却提出想要做。同样很有经验的李某知道,要想承接这么大的工程,钱少了不管用。20万现金摆在杨世海面前,李某的目的自然也达到了。
韦某却因此扬言要举报,杨世海知道后,不仅立刻请人调解,还拿出2万元退给韦某,算是补偿和“封口费”。但是杨世海的犯罪事实,最终还是被揭露出来。
律师提醒:(口述·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韩冰/整理·本刊记者 王颖)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犯罪的主体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并且量刑也较轻,最高为有期徒刑15年。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的案件,执法的难度很大,因为它往往都是一对一的,并且司法机关对它的重视程度也不如受贿罪。有相当数量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也许在侦察当中会涉及到,但是最后认定不了,主要还是证据的问题,并且有一些案子是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为职务侵占罪。
比如说两个单位之间签了一个合同,合同里面约定了优惠条款,100万可以给3万回扣,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只要在合同中明示就可以了。但是一些掌握着签约履约权、购销决定权、商品运输管理权、业务发包权等资源的人,却将这些回扣、好处占为己有。这个案子里的杨世海,就是比较典型的利用手中的工程选择权,来谋取私利。
一些公司在发现这种问题时,却很少会向法院起诉,除非数字巨大,否则,一来进入司法程序过程会很漫长,二来钱款未必能因此收回,而公司一般主要是想解决问题。所以有时公司发现问题了,就会直接与当事人接触,要当事人退一部分钱等就会不了了之,这种方式更为简单易行。
另有一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事件,最后作为经济纠纷来处理。
当犯罪的手法越来越多样时,企业主应该如何加强防范呢?我们需要建立五道屏障防范这种犯罪行为:
一、员工职业的良心;
二、要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尤其是当职业经理人阶层出现后,现代企业应该考虑建立“经营者持股”制度;
三、专门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社会经济交往当中的规则;
五、法律。
作为一个企业来讲,最根本的还是要在没有出现问题时,就加大监督成本。
(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