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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港上市的创维数码的董事会主席黄宏生受到香港廉政公署检控,罪名涉嫌盗取公司资金逾4800万港元。此事让内地因为屡被大股东侵占而伤痕累累的上市公司和伤痕累累的公众投资者有了新的启示:同样是大股东侵占,在香港是“违法”要受法律制裁,名誉受损、利益被处罚;而在沪深股市,此类行为,甚至更严重的失信行为不仅未被“罚得倾家荡产”,反倒“隔靴搔痒”下次再犯?同样是公开的市场,同样都是投资者,何以大陆的公众投资者得不到如此强有力的保护呢?
业内人士指出,这与内地和香港股市在监管上的区别有关,香港市场是依法治市,而内地市场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处罚也没有真正落实到违规者个人;另外,香港市场有良好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环境,切实做到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内地市场受制于各种因素,难以做到这一点,反过来影响了法规和监管的权威。
另外,该人士认为,内地监管机构不像香港廉署那样具有查抄、强制等权利;而投资者作为弱势群体,人微言轻;至于媒体,一手资料拿不到,即使说出来,也势必有出入。要防止创维等事件的发生,一定要多管齐下,投资者应担负起投资和监督的双重职能,上市公司也要主动接受监管;同时可考虑增加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利,发现一个就查处一个,出了问题就要重罚,罚得他倾家荡产。
保护公众股东合法权益一直是中国证券市场上不断重复的一个话题,今年1月底,国务院出台的“国九条”也提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无疑,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也多次表示“在股权分置问题不能马上解决的情况下,要采取必要措施,在制度上形成突破,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
为此,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
但是,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要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必须要完善法律法规环境,例如,在新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有一条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这一条,实际操作起来就很困难,我国《刑法》已有相关条款规定了对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但对挪用给其他公司、企业、单位使用的情况并未涉及,也没有针对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条款这就是说我们还没有直接的、专门针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刑事处罚条款,这就使得法治的效果将大打折扣,造成关联方占款屡禁不止、清欠进展迟缓的主要成因之一。
因此法律专家建议在《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应增加专门针对关联方占款及其关联交易的界定与处罚条款特别是要明确针对上市公司及占款方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明确中小股东可以依法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这不仅有利于中小股东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也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高管们的法律意识在关联方占款问题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 责任编辑:紫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