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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遏制资本外逃!
资本外逃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隐患。我们想引进外资,可是我们自己的资金留不住,大批大批地往外流,这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我国的资本外逃始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当时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加上对外开放程度低,资本外逃的规模较小,每年只有几亿至十几亿美元。20世纪90年代以来,资本外逃的规模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1991~1994年,资本外逃额每年都超过100 亿美元。1995年以后,资本外逃的规模进一步扩大,1995、1997年每年资本外逃额约为430 亿美元,2000年约为450~500 亿美元。财政部课题组研究资料显示,1997—19 99 年资本外逃额分别为364 .74亿、386 .37亿和238 .3 亿美元。据有关统计,目前国内资本外逃的数量几乎与一年的外资引进的数量持平。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已成为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的第四大资本外逃国。日益猖獗的资本外逃,不仅造成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削弱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后劲,而且动摇了人们对人民币汇率持稳的预期,增加了防范金融危机的难度,甚至可能直接诱发金融危机。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说,几十年来的一大二公,在人们中间形成了对私有财产根深蒂固的恐惧和排斥。尽管中央政策一直在鼓励对个体、私人经营、私人投资的发展,但一直以来由于现实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其生存状况并不如意。“他们很多人想发展又不敢发展,差不多就撤资歇业,把钱存起来吃利息或者挥霍糟蹋;要么转移财产到国外。”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保护私人财产方面,内容过于简单、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主要是依据“党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民事政策”。又由于私有财产保护并没有可据之“政策”,因此私人资本长期处于“不安全”状态,“有恒产者”无“恒心”,资本和利润源源不断地向国(境)外“转移”,似乎就成为了一件合乎逻辑的事情,甚至成为了某些不法分子借以“洗钱”的理由。“保护私人财产”这一口号若不能成为可操作的法律制度,“资本外逃”现象就仍将无法遏制。